2024年江蘇師范大學科文學院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30 21:57:28江蘇師范大學科文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全稱:江蘇師范大學科文學院。辦學地址:江蘇省徐州市潘安湖科教創新區學院路1號(潘安湖校區)、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上海路101號(泉山校區)。辦學層次:本科,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學院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全日制本科生,頒發江蘇師范大學科文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院學位授予規定的全日制本科生,授予江蘇師范大學科文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院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江蘇師范大學科文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條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科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實施。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院根據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人數、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兼顧歷年招生錄取情況,綜合分析,合理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學院預留計劃不超過本院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報名條件
第十條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一條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對《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原則上按不予錄取執行。學院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二條英語、商務英語專業應試語種限英語。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入學后外語教學均為英語,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三條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在填報專業志愿時,須符合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在填報志愿時,須符合科類要求。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學院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普通類和藝術類專業分類分批次錄取。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錄取時按照當地招生主管部門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學院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加分投檔政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投檔成績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六條學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與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七條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學院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進行專業錄取,不設專業級差。投檔分相同時,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檔位次的,文史類(或首選科目為歷史)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或首選科目為物理)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于其他考生。考生專業調劑范圍僅限在其所進檔的“院校”或者“院校專業組”內,參照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視覺傳達設計、影視攝影與制作、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考生的高考文化課成績和省級統考成績均須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考生投檔分從高到低順序擇優錄取,投檔分相同時,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檔位次的,依次比較專業、語文、外語成績。廣播電視編導專業使用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所有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上述錄取規則若與相應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政策不符,則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政策。
第六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