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疆警察學院招生章程(2)
2024-08-26 13:56:47新疆警察學院
第二十條公安英烈、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高中畢業、學習成績良好、未婚、年齡在16歲至22歲之間,志愿獻身公安事業的,向公安英烈、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所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審核,公安部批準(參加公安部組織的保送生考試),教育部備案后,可按保送生相關政策入學。
第二十一條報考非公安類專業的考生無上述年齡、面試、體檢、體能測評等條件限制。
第六章錄取規定
第二十二條招生錄取按照專業性質分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考改革省份根據生源省設定批次執行)、高職(專科)提前批次和高職(專科)批次招錄。本科提前批次和高職(專科)提前批次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考生后續其他批次的錄取。
第二十三條學院本科提前批在未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高職(專科)提前批次執行生源省(區、市)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計劃由生源省份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投檔錄取。其他招生專業、招生計劃錄取時按照國家教育部、計劃投放省(市、自治區)相關文件要求以及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關通知執行。
第二十五條除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計劃外,其他招生計劃的錄取原則:
1.投檔后按考生原始成績分配專業;
2.堅持從高分到低分、兼顧考生第一志愿優先的原則,依次按照總分、數學、英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對于所報專業已滿且又不愿服從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
3.堅持公開信息、公平競爭、公正選才。
第二十六條學院招生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通知書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寄達。
第七章新生入學復查
第二十七條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居民身份證等材料,按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新生報到時,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公安專業學生入學后,學院在2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復審、生源地復核、入警就業面向復核、政治考察復核、檔案復審和體檢復檢等復查工作。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非公安專業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復查內容除上述外還應有: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院規定。
第八章在校管理、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條在校生不分專業類別全部實行警務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公安專業學生(不含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生)在畢業時達到畢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報考資格條件的,均可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統一招警考試,按程序選擇崗位。面向移民管理機構就業的,限報考新疆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提供的崗位;面向新疆建設兵團公安機關就業的,限報考新疆建設兵團公安機關提供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非公安專業學生不能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統一招警考試。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規定標準執行,標準為:本科學費5500元/每學年,高職(專科)學費3300元/每學年。
第三十五條學院建有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勵志獎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新疆警察學院“英才”獎學金、新疆警察學院“育才”助學金、勤工助學、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綠色通道”、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等多種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六條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
學院紀檢監察電話:0991-3190063。
第三十七條聯系方式:
地址:烏魯木齊市長沙路1108號新疆警察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處。
聯系電話(傳真):0991-3190001、3190109、3190108。
郵編:830013
學院網址:https://www.xjpc.edu.cn
第三十八條新疆警察學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規定若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新疆警察學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掃碼加小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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