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哈爾濱廣廈學院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28 09:58:01哈爾濱廣廈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廣廈學院。校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利民開發區學院路1號。
第三條學校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學校國標代碼為13306。
第四條學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的哈爾濱廣廈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哈爾濱廣廈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其他校務委員會成員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招生考試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總體部署、分專業招生計劃的確定及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處是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學校招生考試工作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下,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學校成立招生考試工作監察委員會,負責學校招生考試監察工作,受理考生及家長的申訴及舉報。
第三章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八條學校招生計劃按照黑龍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以生源所在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四章錄取規則及辦法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育部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錄取方式進行錄取。
第十條進檔考生,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所報專業志愿順序確定錄取專業。對于報考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對于同等分數、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辦投檔排序分進行排序。
如果沒有投檔排序分,則理工類依次按數學、外語、理科綜合成績排序;文史類依次按語文、外語和文科綜合成績排序。高考改革省份物理類依次按數學、外語、語文成績排序;高考改革省份歷史類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排序。
第十一條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學校執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年度各項照顧性加分政策,照顧政策考生按投檔成績確定錄取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