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京工程學院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03 20:17:03南京工程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學校所面向的相關招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南京工程學院全日制普通類、藝術類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全稱:南京工程學院。
學校標識碼:4132011276,江蘇省招生代碼為1114。學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經教育部批準,南京工程學院與英國諾森比亞大學采取“3+1”的培養方式,合作舉辦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氣與電子工程)專業本科教育項目;與芬蘭奧盧大學采取“4+0”的培養方式,合作舉辦奧盧學院,招收軟件工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專業。
學校辦學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弘景大道1號。
第四條學校簡介:南京工程學院是江蘇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學生的教育培養資格及相應的學位授予權。是一所源于機械、電力、能源動力與核工業等行業,工學為主,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理學等學科專業協調發展的應用型高校。
第五條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京工程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南京工程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達到《南京工程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和《南京工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的畢業要求且符合雙方授予學位條件者,頒發南京工程學院畢業證書,授予南京工程學院學士學位,并由國外合作高校頒發相應文憑。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南京工程學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本科招生辦公室。
第八條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區域協調發展、招生與就業等因素,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根據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必須符合我校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條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輸配電工程方向因野外施工原因,適宜男生報考,其它專業男女性別比例不受限制;我校電氣類專業就業面向高壓強電行業為主,不適宜色弱、色盲考生報考。其他專業體檢要求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普通類考生參加各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藝術類考生的專業課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藝術類統考。
第十六條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我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最多20分。
第十八條學校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
第二十條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及省專業統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控制分數線。如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規定投檔分算法規則的,按照其投檔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無明確規定的按綜合分(綜合分=專業統考成績+文化成績+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進檔考生以投檔分為錄取依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內蒙古自治區采用“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專業調劑的考生優先級低于其他考生。
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專業(類)”投檔的,以實際投檔到各專業(類)的考生數予以錄取;按“院校專業組”投檔的,同一專業組內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規則,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考生專業調劑范圍僅限在其所進檔的“院校專業組”內。
錄取時考生同分比較規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