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云南藝術學院本科招生章程(2)
2024-05-27 20:00:19云南藝術學院
第十七條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根據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投檔規則進行錄取。考生所填報專業錄取滿額且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且具有未錄滿專業的報考資格,可在相應專業中進行調劑,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各藝術類本科專業的專業成績使用辦法、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辦法、錄取規則如下:
(一)參加省級統考的專業使用各招生省(區、市)相應類別藝術類統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執行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劃定的專業合格線和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文化上線,專業合格后,按照“專業成績與高考文化課成績”折算后的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各專業的綜合成績折算辦法按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無需參加專業考試的專業不作專業合格要求,安排在普通類批次錄取,執行各招生省(區、市)相應批次的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普通高校招生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錄取結果通過各省(區、市)考試院網站查詢,未被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條在錄取過程中,如最后一名出現成績并列現象,按高考文化課成績排序,高考文化課成績也同分時,按高考文化課成績中的語文、數學和外語三個科目成績相加的總和排序。若有省(區、市)對同分排序規則另有要求,按該省(區、市)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二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照我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新生報到時我院將對入學資格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向學院請假并獲批準。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后,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我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新生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環境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入學后不可轉專業。
第八章學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各專業學費按照《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關于調整規范我省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學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云發改收費〔2004〕536號)規定的標準執行,理論類和師范類專業為每生每學年8500元,應用類專業為每生每學年10000元。
第二十七條環境設計(中外合作辦學)每生每學年47000元。
第二十八條住宿費按照《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住宿費收費政策的通知》(云發改收費〔2008〕1322號)規定的標準執行,每生每學年800元(6人間),宿舍用品自備。
第九章學生獎助政策
第二十九條按國家政策并結合學院實際,我院構建了“獎、助、減、勤、緩、補、貸”等多位一體的學生獎助工作政策體系,獎勵品學兼優、全面發展的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條學院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招生咨詢工作。
招生咨詢座機聯系方式:0871-65937127,0871-65954207,0871-65954467,傳真:0871-65937128。
聯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雨花路1577號,郵編650500。
電子郵箱:YNART_ZB163.com。
招生網址:https://zs.ynart.edu.cn。
第三十一條學院紀檢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院招生工作,并受理相關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我院從未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務,招生信息統一在我院招生資訊網及微信公眾號發布。對任何以云南藝術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及宣傳等活動的機構和個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請考生及家長保持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學院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審議通過,適用于學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云南藝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