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華中師范大學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26 21:48:37華中師范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華中師范大學章程》等相關法律和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我校校名為華中師范大學,英文為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注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52號,郵政編碼:430079。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三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華中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我校本科招生主要類別為:普通高考(含藝術和體育類)、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優師專項、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少數民族預科、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條我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招生委員會是我校各類學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組織機構,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于高校各類學生招生的法規、政策及會議精神;研究討論、部署學校年度各類招生計劃和招生考試工作方案;審核學校各類學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導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檢查督促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計劃執行與工作落實情況。下設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負責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議事機構。
第七條學校本科生院負責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3.擬定本校招生章程;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7.組織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10.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我校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導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計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的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且使用時堅持集體決策、質量優先、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我校根據在各省(市、區)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20%;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05%。
第十三條錄取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我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對于符合我校錄取要求的考生,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以考生投檔成績為準,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無專業級差。總分相同時,傳統高考省份按相關科目排隊,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文綜、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理綜、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綜合改革類省份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西藏、新疆內地高中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我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