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南大學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26 21:46:18湖南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湖南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湖南大學,英文名稱為“HunanUniversity”。
第三條學校為國有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雙一流”建設高校,上級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四條學校位于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會長沙市,南校區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麓山南路麓山門(郵政編碼:410082);財院校區地址:長沙市岳麓區石佳沖路109號(郵政編碼:410006)。
第五條學校普通本科招生類別有:統招錄取、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強基計劃、保送生、藝術類、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新疆協作計劃、澳門保送生、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臺灣學測生、通過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入學考試錄取學生。
第六條學校緊密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依法招生、陽光招生,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情況,擇優選拔錄取。
第七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美勞考核合格,符合學校本科生培養方案和培養目標要求,由學校統一頒發湖南大學全日制普教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
第九條學校紀委辦(監察處)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招生錄取的公開、公平、公正,學校監察處聯系電話:0731-88821680。
第三章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
第十條學校根據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入學機會公平、保持數量基本穩定的原則,遵循國家政策導向,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往年生源報考情況、就業市場需求與行業分布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
第十一條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將分省來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報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將招生總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錄取問題。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集體決策、質量優先的原則。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批次投檔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在公布計劃的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在公布計劃的120%以內。學校認可經教育部備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門給予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考生如有多項加分,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強基計劃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學校不設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對于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考生,學校按照高考成績(只含全國性高考加分)排序進行錄退。所有進檔考生按高考成績(只含全國性高考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并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錄取專業。對于內蒙古自治區,學校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同一專業錄取時,若考生高考成績(只含全國性高考加分)相同,對于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甘肅),學校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同分數排位進行專業錄取。對于其他省份,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強基計劃考生按照招生簡章規定錄取。
所有考生的全部專業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滿足專業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相應的科類或專業組內進行調劑錄取專業;對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計劃將征集志愿。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情況下,學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分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六條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學校公布的專業選考科目范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