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學前師范學院2022年招生章程(2)
2022-06-03 16:34:48陽光高考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執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辦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依法治招,貫徹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尊重考生意愿、擇優錄取的總原則。
第十三條 執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的省,按照考生成績及位次從高到低排序,對其所填報平行志愿依次檢索,考生檔案在有計劃空額且滿足相關條件時投入我校。執行“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及在陜本科單招專業,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當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考生成績及位次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考生投檔成績及等級相同時,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排序確定專業。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據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設定安排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按照有關省份規定進行征集或調劑。
第十四條 調檔比例:執行生源地省招生辦當年規定的調檔比例。
第十五條 對投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用“專業清”的方式,即優先保證第一專業志愿及專業方向的選擇,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無志愿分數級差要求。當考生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配,則按考生成績及位次排序調配到其他計劃空缺專業。
第十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類專業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原則。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時,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及位次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時,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及位次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報考英語本科專業要求參加其本省組織的口語考試,成績合格。其他專業無口語、加試成績要求。除英語類本科專業外,其余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以英語作為公共外語語種安排教學。
第二十條 預留計劃將根據各省有關規定,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的人數、用途、使用原則、使用方法等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陜西省職業教育單招本科專業錄取原則:
考生在文化課過省統考分數線和專業技能考核成績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課統考成績由高分向低分錄取,文化課統考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專業技能考核成績較高的考生,在文化課和專業技能考核成績都相同時,則分別按考生的語文、數學、英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對于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按各省有關政策規定加照顧分錄取,并按加照顧分后成績排序安排專業。
第二十三條 各專業原則上不限制男、女生錄取比例。
第二十四條 采用網上遠程錄取,考生可實時從本省招生信息網等查看錄取進程和結果。
第二十五條 考生應符合當年高考報考條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報考師范類專業考生身體條件必須符合教師資格認證規定的體檢標準才能報考。
第二十七條 2022年,我校繼續在陜西省實施國家級優秀農村教師定向培養計劃地方專項(簡稱“地方優師專項”)招生。采取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的方式,為我省脫貧縣(原集中連片特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小學校(含幼兒園)定向培養一批優秀教師。
報考“地方優師專項”的考生均須參加當年全國統一高考,實行單列志愿、單獨劃線,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我校普通類招生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地方優師專項”師范生錄取后,戶籍仍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畢業后按有關規定遷入定向就業所在地。
“地方優師專項”師范生在錄取后、獲得入學通知書前,須與學校、定向就業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鄉村振興工作部門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對拒簽協議的錄取學生,取消優師專項錄取資格。“地方優師專項”師范生承諾畢業后到定向縣域(原集中連片特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中小學(含幼兒園)任教,任教服務期不少于6年。
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地方優師專項”畢業生須全部按協議定向任教,不得違約,對畢業后拒不按規定履約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記錄將歸入個人人事檔案,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六章 學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七章 學生資助措施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專業獎學金、勤工助學、社會專項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多元化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體系。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八章 新生入學
第三十條 考生可通過各省招生辦官方平臺或學校招生信息網及打電話查問錄取結果。學校通過高考專遞向每位考生郵寄錄取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有關規定對考生資格進行復查,凡發現不符合條件、弄虛作假或冒名頂替等違紀行為,取消考生入學資格,不予學籍電子注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未盡事宜均以國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僅適用我校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并由陜西學前師范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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