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學東昌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14 17:24:02陽光高考
聊城大學東昌學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及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為保證聊城大學東昌學院2021年普通本科、專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結合聊城大學東昌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聊城大學東昌學院2021年普通本科、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聊城大學東昌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的原則。
第三條 聊城大學東昌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聊城大學東昌學院,學校代碼:13373。
第五條 辦學地址:山東省聊城市經濟開發區黃河路105號。
第六條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民辦)。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聊城大學東昌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條 聊城大學東昌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聊城大學東昌學院普通本科、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聊城大學東昌學院紀檢監察審計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專業與計劃
第十一條 聊城大學東昌學院招生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批后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簡章、學院招生信息網等形式向考生和社會公布。具體招生專業及人數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校根據生源情況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對于生源省(市、區)規定的招生錄取加分政策,學院按加分政策提檔并錄取。
第十三條 聊城大學東昌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錄取規則根據各省(市、區)的志愿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制定。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后續)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后續志愿考生。
第十五條 普通(文理類)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將同一投檔單位的進檔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確定錄取專業。對于高考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規定了位次確定原則,從其規定;若未規定位次確定原則,文史類(歷史科目組)按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依次排序錄取;理工類(物理科目組)按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依次排序錄取。
當考生投檔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如考生服從專業調劑,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
在內蒙古采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春季高考錄取時按照專業類別,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按高考投檔位次錄取。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時,按各省有關文件公布的辦法執行。學院根據考生的文化課及專業成績,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錄取原則為:
(1)山東省內藝術類本科:設計學類(含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和數字媒體藝術)、動畫(校企合作)和影視攝影與制作專業使用山東省美術類統考成績;廣播電視編導專業使用山東省文學編導類統考成績;舞蹈學(師范類)專業使用山東省舞蹈類(藝術舞蹈)統考成績;音樂表演專業使用山東師范大學平臺的音樂類聯考成績,且對主副項種類不作要求。
錄取時,在山東省藝術類相應專業類別本科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對進檔的設計學類、動畫(校企合作)、廣播電視編導和影視攝影與制作專業考生,依次比對統考綜合分數、統考專業成績、高考文化總分、高考位次,分數或位次高者優先錄取;對進檔的舞蹈學(師范類)專業考生,依次比對統考專業成績、高考文化總分、高考位次,分數或位次高者優先錄取;對進檔的音樂表演專業考生,依次比對聯考專業成績、高考文化總分、高考位次,分數或位次高者優先錄取。
(2)山東省外藝術類本科:在所在省劃定的藝術類相應專業類別本科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根據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對進檔的音樂表演、舞蹈學(師范類)、設計學類、廣播電視編導等專業考生,使用綜合分投檔的專業,依次比對統考(聯考)綜合分數、統考(聯考)專業成績、高考文化總分、高考位次;不使用綜合分投檔的專業,依次比對統考(聯考)專業成績、高考文化總分、高考位次。分數或位次高者優先錄取。
(3)山東省影視動畫專科:在山東省藝術類專科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對進檔考生依次比對統考綜合分數、統考專業成績、高考文化總分、高考位次,分數或位次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對實行高考選考科目的省(市、區)考生,依據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學院不限外語應試語種,但不對非英語語種的學生單獨開設外國語言課程。
第二十條 各專業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規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輿論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