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30 15:33:01陽光高考
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院招生錄取工作,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1年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以下簡稱為學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是一所以經濟、管理學科為主體,經、管、文、藝、法、理、工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2004年經國家教育部確認的全日制本科獨立學院,2010年9月從杭州市文華校區遷址至浙江省海寧市連杭經濟開發區長安新校區。學院2014年被評為全國高等學校創業教育研究與實踐先進單位,2015年獲批浙江省首批十所應用型建設試點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當選為浙江省應用型高校聯盟副理事長單位,2017年順利完成省教育廳高校教學巡回診斷檢查,2018年通過獨立學院規范設置省級驗收。學院2019年獲批教育部首批1+X證書制度試點院校、浙江省高等學校省級產教融合示范基地,獲評“浙江省課堂教學創新校”,2020年獲批浙江省“五個一批”產教融合工程項目。
學院辦學地址為浙江省海寧市連杭經濟開發區高新區仰山路2號。學院的國家代碼為13294,浙江省代碼為0119。
第四條 學院經教育部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獨立招生資格,招生設有32個本科專業。學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由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頒發全國統一的本科畢業文憑;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學院面向全國十余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具體各專業招生人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六條 學院選拔新生實行“學院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按新高考招生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專業(組)志愿須滿足該專業(組)選考科目要求。
第八條 學院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批次錄取控制線以上的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原則上按當批次招生數的1:1確定調檔比例。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
第九條 學院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對進檔的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考生志愿、專業志愿間無級差分”的原則依次擇優錄取。
1.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者,根據各省綜合成績排名規則,擇優錄取。個別省份綜合成績排名未明確規定的,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文化總分高低,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排序;
2.單科順序排列:文科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至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3.所有專業無單科要求。
第十條 學院認同并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學院外語公共課為英語、日語。
第十二條 所有專業對學生身體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對其中規定“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學院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十三條 招生錄取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條 參加 “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考試的考生錄取工作,學院按照《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加“專升本”的考生錄取工作,學院按照《浙江省2021年選拔高職高專畢業生進入本科學習工作實施細則》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參加藝術類、單考單招的考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學院該類招生工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