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學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2020-06-23 21:47:32高考網整理
第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如下:
(一) 美術類:
1.采用省統考成績錄取
浙江、遼寧、河北、山東、安徽、湖南、廣東等省份采用美術與設計學類省統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折算綜合分。 分省計劃、錄取批次以各省考試院公布的為準。
(1)對專業(類)計劃所在錄取批次為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以綜合分排名錄取,綜合分(滿分750分)=(省統考成績折百分制×50%+高考文化總成績折百分制×50%)×7.5。
(2)對專業(類)計劃所在錄取批次為平行志愿投檔的省,按照各省規定的投檔成績排名錄取。
2.采用校考成績錄取
內蒙古、黑龍江、吉林、山西、天津、北京、陜西、甘肅、四川、重慶、河南、江蘇、上海、江西、湖北、福建、貴州、云南、廣西、海南等省份按美術類專業校考政策執行,采用校考成績錄取。未通過專業考試者,不能錄取該類專業。
(1)考生須達到各省(市、區)組織的美術類統考成績合格且參加我校美術類專業校考成績合格。
(2)凡一志愿報考并進檔的考生,對專業成績與文化成績均上線的考生,按校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分折算綜合分,不分文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考生志愿、各專業志愿之間無級差分”的原則依次擇優錄取。綜合分(滿分750分)=(專業總成績折百分制×50%+高考文化總成績折百分制×50%)×7.5。
(二)時裝表演類:按專業校考政策執行,未通過專業考試者,不能錄取該專業。對專業成績與文化成績均上線的考生,凡一志愿報考并進檔的,不分文理,按照專業校考成績以專業計劃1:1劃定專業錄取線(專業校考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高者)。
第二十條 學校對優秀學生報考的激勵措施:
(一)啟新學院是學校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基地,設立了三類實驗班。其中啟新卓越實驗班學生可在全校優勢學科專業中自主選擇學制相符的修讀專業。符合學校啟新學院實驗班選拔條件者,錄取后可進入啟新學院機械電子實驗班和材料化學生物實驗班學習。
(二)設立新生獎學金(須第一批次(或第一段)、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錄取):根據考生高考成績,結合各科類實際錄取及報到人數,學校確定新生獎學金獲得者30名。其中一等獎15名,獎金額為6000元/人,二等獎15名,獎金額為3000元/人。
(三)設立中美合作項目特別獎學金,用于資助該項目優秀學生赴國(境)外留學的部分費用,最高資助額度為6萬元。具體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港澳臺僑考生以及對港、對臺免試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和安排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高水平運動員、民族班、預科班、國家專項、地方專項、三位一體、專升本、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等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該類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浙江省“三位一體”和“統一高考”錄取學生同等享受校內轉專業政策。根據中外合作辦學合作協議相關要求,被我校中美合作項目專業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四章 入學復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五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六條 學校收費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批準或備案的標準執行。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辦法,新生入學時按學年制學費標準預交學費。
第二十七條 根據浙江省高校收費的有關規定,學生住宿費以1600元/(人·學年)標準預收取,按照實際住宿情況結算。
第二十八條 按有關規定,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還設有校長特別獎、紡織之光獎學金、香港桑麻基金會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優秀新生獎學金及單位或個人設立的社會獎學金等20余種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動態管理,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聯系國家助學貸款等,開通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綠色通道”。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校聯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址:http://zs.zstu.edu.cn
電話:0571-86843333
傳真:0571-86843999
通訊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2號大街928號·浙江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編:310018
第三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監督電話:0571-86843028。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有與本章程相沖突的,則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為準。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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