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科技職業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6-01 20:27:24網絡整理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等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四條 浙江省內錄取規則按《2019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執行。浙江省統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錄取工作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要求,每一段錄取時,根據考生分數優先原則,各專業按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第三段投檔后,對未完成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浙江省單獨考試招生根據“專業+學校”平行志愿進檔的考生,各專業按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對未完成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十五條 其他省份的錄取規則,對采用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規則錄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執行。對于進檔考生,依照“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如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調劑到相應未滿專業錄取,如果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
第十七條 招生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條 對于最低錄取分相同考生的處理。優先考慮綜合素質評價和相關單科成績高低錄取。不分文理的省份單科順序排列:語文、數學、外語、選考科目單科成績;分文理的省份單科順序排列:文科為語文、外語、數學;理科為數學、語文、外語;浙江單獨考試招生單科順序排列:專業技能總分、語文、數學。
第六章 收費標準與資助政策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和住宿費、書籍費等。我校嚴格執行浙江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有關文件精神確定的收費標準,并實行一年一交的辦法。每年公布招生計劃時同時公布收費標準,如政府對當年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其中錄取并就讀設施農業與裝備、種子生產與經營、綠色食品生產與檢驗、園藝技術、畜牧獸醫專業的學生,按浙教計[2006]124號文件,浙江省戶籍學生免交學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計算機網絡技術和軟件技術專業開設有校企共建特色班,學生入校后可自愿選擇參加就讀校企特色班。特色班的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資格考證費等由企業另收。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關證明在當地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或在入校后向學生處申請辦理貸款、緩交等手續。
第七章 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考核合格,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的學生,頒發溫州科技職業學院印鑒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畢業證書。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被本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報到須知》中的規定,按期到本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報到又無正當理由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規定進行體格復查和招生條件等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我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錄取考生可通過學校招生信息網查詢錄取結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前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廢止,并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區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招生章程由溫州科技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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