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本科法學專業教學質量國家標準(3)
2018-04-11 13:56:02新浪
8、教學條件
8.1信息資源要求
各高校應提供數量充足、種類齊全的法學類專業紙質和電子圖書資源,配備滿足教學需要的中文和外文電子資源數據庫(含新設專業,具體要求參見附表)。信息資源應能滿足不同層次和階段學生的學習需求,滿足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需要。
8.2教學設施要求
各高校應為法學類專業教學提供數量足夠和功能齊全的教學設施,包括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驗室等。專業教學設施應完全開放。特定專業課程應配備該專業所需要的特定教學設施和儀器設備。
各高校應與相關實務部門緊密合作開展專業實習,建設一定數量不同類型的實習基地,滿足實踐教學的需求,并保障學生集體實習比例達到50%以上。
新設專業應建設有能基本滿足實踐教學需要的模擬教學場所和實習基地。
8.3教學經費要求
要切實保障法學專業類的教學經費投入。教學經費專指在專業教學各個環節發生的資源建設費、教學運行費與教學評估費。在保證生均年日常教學經費不少于1400元的基礎上,隨著教育事業經費的增長而穩定增長。教學經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教學效果
9.1課堂教學效果
各專業課堂教學應教學目的明確,教學內容安排合理,教學紀律嚴格,教學資源豐富,注重知識更新;教師的課堂講授富有啟發性,注重培養學生的批判性與創造性思維,激發創新創業靈感;尊重教學過程中學生的主體性地位,與學生溝通良好。
各專業應建立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課堂教學效果評價指標體系。教學效果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教學工作考核、年終考核、教學獎勵以及評優、職稱評聘的依據。
9.2教學成果
各專業在人才培養過程中,應在培養模式、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創新等方面,形成一批特色鮮明、水平較高、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學成果。
9.3生源與就業
各專業應把生源質量與招生規模、創新創業教育相關情況、畢業生就業率等內容作為教學效果考核的指標,保證較高的專業聲譽和較好的生源質量。
10、質量保障體系
10.1質量保障目標
各高校應以本標準為基礎建立覆蓋上述培養目標、培養規格、課程體系、教學規范、專業教師隊伍、教學條件、教學效果等指標的質量保障目標系統。
10.2質量保障規范與監控
各高校應圍繞各質量保障目標要求,制定質量保障實施規范,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和調控改進機制,開展經常化和制度化的質量評估,確保對教學質量形成全過程實施有效監控,保證教學質量的持續提高和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充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