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本科法學專業教學質量國家標準(2)
2018-04-11 13:56:02新浪
5、課程體系
5.1課程體系總體框架
法學類專業課程總體上包括理論教學課程和實踐教學課程。理論教學課程體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論課、通識課、專業課;實踐教學課程體系包括實驗和實訓課、專業實習、社會實踐與畢業論文。
法學類專業培養方案總學分應控制在160學分左右,其中實踐教學累計學分不少于總學分的15%。
5.2課程設置
5.2.1理論教學課程
。1)思想政治理論課
各專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全面實施思想政治理論課程方案。
。2)通識課
各專業應根據本專業的特點和社會實際需要,設置一定數量的通識課程學分。通識課程應當涵蓋外語、體育、計算機課程,并從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方面均衡設置。
。3)專業課
法學專業核心課程采取“10+X”分類設置模式。“10”指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完成的10門專業必修課,包括: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法和法律職業倫理。“X”指各院校根據辦學特色開設的其他專業必修課,包括: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商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證據法和財稅法,“X”選擇設置門數原則上不低于五門。
知識產權專業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知識產權總論、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競爭法、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文獻檢索與應用。
監獄學專業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犯罪學、社會學、監獄學、矯正教育學、矯治心理學、獄政管理學、國外矯正制度。
各專業可根據自身培養目標與特色,設置專業必修課程學分。
專業選修課程應當與專業必修課程形成邏輯上的拓展與延續關系,并形成課程模塊(課程組)供學生選擇性修讀。各專業可以自主設置專業選修課程體系。鼓勵開發跨學科、跨專業的新興交叉課程與創新創業類課程。
5.2.2實踐教學課程
。1)實踐教學環節
各專業應注重強化實踐教學。在理論教學課程中應設置實踐教學環節,改革教學方法,強化案例教學,增加理論教學中模擬訓練和法律方法訓練環節,挖掘充實各類專業課程的創新創業教育資源。
。2)實驗、實訓和專業實習
各專業應根據專業教學的實際需要,利用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專業實驗室、實訓基地和校外實習基地,獨立設置實驗、實訓課程,組織專業實習,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實驗、實訓和專業實習課程應當制定教學大綱,明確教學目的與基本要求,明確專業實習的主要內容以及學時分配。專業實習時長不得低于10周。
。3)社會實踐
各專業應根據本專業實際需要,組織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讓學生了解社會生活,培養其社會責任感,增強其社會活動能力。社會實踐時長不得低于4周。
(4)畢業論文(設計)
法學類專業畢業論文(設計)可采取學術論文、案例分析、畢業設計、調研報告等多種體裁形式完成。論文選題應加強問題導向。鼓勵學生根據自身興趣,結合社會實踐以及經濟、社會現實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進行畢業論文(設計)的撰寫。畢業論文(設計)內容應綜合運用所學的理論與專業知識。畢業論文(設計)的撰寫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
各專業應為本科生確定畢業論文(設計)指導教師。畢業論文(設計)指導教師由本專業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教師擔任,可聘請專業實務部門有關人員共同指導。指導教師應加強畢業論文(設計)在選題、開題、撰寫等各個環節的指導和檢查,強化學術規范。
6、教學規范
6.1教學過程規范
各專業應根據理論教學課程和實踐教學課程的實際需要,制定和實施教學過程規范,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教學大綱與教案的編寫、教學方法運用、教材選用、課程輔導、課程考核等內容。
6.2教學行為規范
各專業應制定和實施教學行為規范,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教學紀律、教學態度、精神風貌等要求。
7、教師隊伍
7.1教師隊伍規模與結構
專業教師隊伍應滿足專業教學需要。
新設法學類專業專任教師人數應當達到本專業核心課程總數的1.5倍以上。
原則上,法學類專業一門專業必修課程應當配備1至2名專任教師任主講教師。專任教師中具有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比例應當高于90%。專任教師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專任教師隊伍應當具有合理的年齡結構。教師隊伍中應當包括一定比例的實務部門的專家。各專業師生比不得低于1:17。
7.2教師專業背景與水平要求
7.2.1教師專業背景
專任教師應具有5年以上本學科專業教育背景,實踐性強的課程的主講教師應具有實務工作背景或實務經驗。教師隊伍中應有一定數量的教師具有海外留學經歷或跨學科教育背景。
7.2.2教師水平要求
專任教師應堅定理想信念,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成為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模范實踐者;應具備廣博的專業知識,精通專業理論和方法,具有完成本專業教學任務的知識儲備;應深入了解法治實際情況,促進理論和實際相結合;應具備基本的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勇于創新的科學精神;應具有較強的教學能力和科研能力,并能夠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