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2014-01-03 15:04:56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志愿填報、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會辦公室設在省教育考試院,代表省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
省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閩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第五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本地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委會下設辦公室,系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確定招辦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添置必要的設備。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各市、縣(區)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委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同級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并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有效應急方案;
3.負責本考區統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的標準化(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輸、保管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負責組織本考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愿填報等工作;
5.按規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保考生相關信息采集的完整與準確;
6.負責本考區考試過程試(答)卷保密員、考場監考員、巡視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調、培訓、考核工作;
7.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匯總、統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發放和保管等工作;
8.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宣傳、咨詢及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接受并處理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本地區教育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六條 高校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高校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中列支。
高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報名
第七條 高考報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12〕14號)執行。
第四章 考生電子檔案
第八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應屆高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我省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考生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考生電子檔案完整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對采集的考生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匯總整理,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戶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六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十二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具體體檢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衛生廳關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3〕4號)執行。
第十三條 對各地按正常程序上報有異議的考生體檢結論,由省教育廳和省衛生廳指定的終檢單位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四條 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考試
第十五條 2013年高校招生全國統考科目時間安排:
考試時間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語文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 數學 英語
2013年高職單考全省統考科目時間安排:
考試時間 6月7日 6月8日
上午 語文(9:00-11:30) 專業基礎知識(9:00-11:30)
下午 數學(15:00-17:00) 英語(15:00-16:30)
備注:1.制造類專業基礎知識考試時間為9:00-12:00;
2.藝術設計傳媒類專業基礎知識考試時間
色彩9:00-10:30,素描10:40-12:10。
3.考試所用的繪畫工具、顏料等由考生自備。
第十六條 報考文史類以及報考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四門。報考理工類以及報考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四門。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三科試卷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均為300分。考生總分為各單科卷面成績之和。
報考高職單考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和專業基礎知識等四門。其中,語文、數學、英語試卷滿分均為100分,專業基礎知識試卷滿分均為300分。考生總分為各單科卷面成績之和。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目考試試題包括聽力考試部分,聽力考試部分卷面分值為30分。
第十八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外語選考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報考高校外語類專業或專業有外語口試要求(由省教育考試院在公布招生計劃時注明)的,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制,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外語口試工作全省統一定于6月23日開始。考生須于6月9日至6月11日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參加外語口試申請,獲得批準后按各地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外語口試。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外語口試成績作為高校錄取時的參考。
第十九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統考。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的通知》(閩考院普〔2012〕36號)執行,體育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招生考試工作的通知》(閩考院普〔2012〕33號)執行。
第二十條 考生必須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帶照片且在照片上加蓋壓角公章的戶籍證明,下同)到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準考證》,不得委托他人代領。并于6月6日前熟悉考場、接受考前的考風考紀和誠信考試教育并簽訂《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第二十一條 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考生需按時參加考試,遵守考試規則、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進場考試時,必須在“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考試前,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中職推免、高職單獨自主招生以及其他類型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全國統考。
第二十三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高職單獨招生考試、外語口試以及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招委會、各高校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切實加強保密室網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加強監督和檢查,并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并在第一時間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報后第一時間向省招委會領導和教育部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具體考務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印發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招委〔2013〕4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工作,實行省招委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制。有關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全國統考的全部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作為評卷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要求,加強網上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加大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力度,強化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確保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評卷點高校,做好本地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條 考試成績由考生本人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質疑,可在規定時間內,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復查分數。
第八章 考生志愿的填報
第二十八條 考生填報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績發布和各類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布之后進行,具體時間(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發布。
第二十九條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報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填報志愿,逾期不予補報。考生在志愿填報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定以及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志愿填報注意事項,自主選擇報考學校和專業。考生務必認真選擇、細心核對,確保志愿信息正確。因考生本人志愿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九章 錄取
第三十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管理模式。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分類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向社會公布。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
第三十一條 各批次常規志愿錄取過程中尚有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省教育考試院將及時在網上公布。由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自主填報征求志愿,省教育考試院按規則予以投檔。
第三十二條 文史類和理工類本科提前批第一志愿按梯度志愿投檔,征求志愿實行按專業志愿平行投檔,其他本科批次(含征求志愿)實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檔,高職(專科)批次和高職單考實行按專業志愿平行投檔;藝術類提前批實行平行志愿一檔多投,其他批次實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檔;體育類各批次實行按院校志愿平行投檔。
第三十三條 文史類和理工類提前批高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自主確定第一志愿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方式的本科批次,經過生源情況預測和投檔比例的協調后,部屬及省外高校原則上按執行計劃的105%比例內投檔,省屬高校均按執行計劃的100%比例投檔;高職(專科)批全部按專業執行計劃100%比例投檔。省教育考試院應向社會公布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并根據高校的招生計劃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在文、理科本科批次投檔前應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
第三十四條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要求,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本校錄取工作的解釋,以及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糾正高校違反國家招生政策的行為。考生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
第三十五條 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應加強聯絡與溝通,及時做好平行志愿模擬投檔(即高校生源分布統計)、投檔比例的最后確定、特殊類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長生等)的預先錄取,以及網絡數據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高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范,且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事項。高校應在6月25日前,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以及與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基地工作的聯系方式等,以書面材料形式寄達省教育考試院。
第三十七條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報送調檔比例,按時完成下載考生電子檔案、閱檔、審錄、退檔、上載考生電子檔案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及時主動與其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該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該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高校要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和志愿的關系,認真負責地對待各志愿(包括常規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條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將其妥善安排在合適的專業學習,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四十條 在文史、理工類招生錄取過程中,本科批次的院校經征求志愿錄取后,線上生源不足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該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在征求志愿中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高職(專科)批院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輪投檔錄取結束后,對生源不足的專業,公辦院校可在高職(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民辦院校可在線下50分以內從高到低降分投檔。在征求志愿投檔中除國家級、省級示范性公辦高職院校外,其他院校生源不足的專業允許最多降80分投檔錄取。
第四十一條 高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時進行,只招少數民族考生。如線上生源不足,允許降分:本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專科預科班不低于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專科相應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第四十二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等擬錄取的考生)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相應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同時提供各批次錄取的《錄取考生花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錄取考生名冊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及時寄給有關高校。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后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核實。
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規定辦理。
已被錄取的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第四十三條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后,形成花名冊(加蓋學校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所傳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及時在錄取考生數據庫中予以注銷,并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四條 經福建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省教育考試院按每生35元的標準向招生學校收取計算機網上錄取費。
第四十五條 由于網絡傳輸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通過協商,予以妥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招委會和高校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考生的來信來訪。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須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十章 錄取照顧政策
第四十七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照顧政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3.殘疾軍人、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四十八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5分的照顧政策: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第四十九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10分的照顧政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3.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4.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寧德市、羅源縣、連江縣、福州市晉安區的北峰山區(日溪鄉、宦溪鎮)、漳浦縣湖西鄉、赤嶺鄉,龍海市隆教鄉,永安市青水鄉,上杭縣官莊鄉、廬豐鄉,寧化縣治平鄉的畬族考生;晉江市陳埭鎮、泉州臺商投資區百崎鄉的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點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補貼)、海島(無橋梁、海堤與大陸相連)的少數民族考生;
6.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烈士子女;
8.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第五十條 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品德方面確有突出事跡者,由各設區市招委會鑒別、審核后,附詳細事跡材料于6月20日前上報省招委會研究確定是否給予照顧錄取。
第五十一條 下列考生報考在閩高校時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5分的照顧政策:
1.設區市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
2.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按研究學科分為數學、計算機科學、物理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工程學、動物學、植物學、微生物學、醫學與健康學、化學、生物化學、環境科學、行為與社會科學等13個學科)創新成果競賽獲一等獎者。?
第五十二條 下列考生報考在閩高校時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10分的照顧政策:
1.福建省省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
2.全國和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第五十三條 平行志愿填報在閩高校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草業科學、林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農業資源與環境、蠶學、蜂學、動物科學、動物醫學、農村區域發展、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等本科專業,以及園藝、園藝技術、茶葉生產加工技術、林業技術、森林資源保護、動物防疫與檢疫、畜牧獸醫、獸醫、經濟動物養殖等專科專業的考生,在該校平行志愿投檔錄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檔錄取)時,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10分的照顧政策。
第五十四條 符合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具有照顧的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5月30日之前),填寫《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符合第四十九條所列5、6的異地借考考生應回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手續)上交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匯總,逾期不受理。考生名單及照顧項目必須由省教育考試院和考生所屬設區市、縣(市、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中學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將取消照顧資格。考生若同時享有多項照顧政策的,在錄取時,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項照顧政策。
第十一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五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本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本地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應通過其信息發開渠道,公布高校在相關省(區、市)的錄取人數及錄取分數線。
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享受照顧政策類別、所參加的特殊類型招生測試相應項目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五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中學要在公開、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二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復查
第五十八條 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憑本人《準考證》、《二代居民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于8月10日后到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指定地點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考生應妥善保管好報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應按高校錄取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并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考生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后因故不報到就讀的,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考生報考材料袋”原封不動交回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考生的黨、團組織關系和在職人員的干部人事檔案,按原單位的規定辦理接轉手續。?
第五十九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后,要組織對新生報考材料進行復核,并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第十三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省教育考試院須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一條 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中學,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