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實施辦法(4)
2013-05-08 13:39:27海南省考試局
十、錄取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工作,在省國家教育統一考試聯席會議的領導下,采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的方式,由省考試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錄取原則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考生德體狀況大體相同的情況下,以我省公布的投檔成績作為錄取的主要依據。
(二)錄取批次及時間安排
今年我省的錄取工作,共分6個批次進行,從7月10日開始至8月20日結束。
1.本科提前批錄取學校:軍隊、公安、武警和司法類院校;招收國防生的學校;教育部直屬師范院校的師范專業;招收外語小語種專業的學校;招收邊防管理專業和偵查學專業的學校;招收飛行技術專業的學校;招收輪機工程和航海技術專業的學校;藝術類本科院校和在藝術類招生的其它本科學校;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城市大學等安排在本批錄取的學校;
錄取時間:7月10日至11日。
2.需面試的公安類專科學校。
錄取時間:7月13日。
3.本科第一批錄取學校:進入“211工程”的學校、教育部直屬學校、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學校,以及經我省批準參加第一批錄取的學校(含參加本批錄取的體育院校和在體育類招生的其它本科學校)。
錄取時間:7月15日至18日。
4.本科第二批錄取學校:一般本科學校(含參加本批錄取的體育院校和在體育類招生的其它本科學校)。
錄取時間:7月25日至28日。
5.本科第三批錄取學校:獨立學院和民辦本科學校(含參加本批錄取的體育院校和在體育類招生的其它本科學校)。
錄取時間:8月3日至6日。
6.專科提前批錄取學校:招收輪機工程技術和航海技術專業的專科學校,招收藝術類專業的高職(專科)學校。
錄取時間:8月12日至14日。
7.高職(專科)批錄取學校:本科學校的專科專業、高等專科學校、高職學校,招收體育類專業的高職(專科)學校。
錄取時間:8月16日至20日。
(三)錄取辦法
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省考試局負責給學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檔案,并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各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學校自行確定,學校同時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
十一、有關政策性照顧加分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報考省內外學校可增加20分投檔
1.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三亞市、五指山市、東方市和保亭、瓊中、白沙、陵水、昌江和樂東等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本人在這些市縣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
2.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鄉鎮,且在戶籍所在鄉鎮的市縣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畢業學校所在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
3.烈士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考省內外學校可增加10分投檔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考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應屆考生。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的應屆考生。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應屆考生。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的應屆考生。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的應屆考生。
7.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且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應屆考生。
8.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考省內外學校可增加6分投檔
1.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2.歸僑、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
3.臺灣省籍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的考生,報考省內學校時可增加10分投檔
1.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本人在海南中學、國興中學、海南師范大學附中、海南華僑中學和海南農墾中學畢業的少數民族考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教育部主辦的美術、音樂(聲樂、器樂、舞蹈)、書法、節目主持人比賽獲個人作品、單項比賽三等獎(含)以上的應屆考生。
(五)有下列情形的考生,報考省內學校時可增加6分投檔
駐西沙部隊(三沙市)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西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考省內學校時可增加5分投檔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參與組織的美術、音樂(聲樂、器樂、舞蹈)、書法、節目主持人比賽獲個人作品、單項比賽二等獎(含)以上的應屆考生;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教育廳組織或參與組織的體育競賽(不含少年賽)獲單項前五名的隊員或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并同時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或達到二級運動員比賽成績標準的應屆考生(獲鐵餅、鉛球、標槍、全能單項前三名的隊員,對是否同時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不作要求);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干部的應屆考生;
4.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和二女結扎戶考生;
5.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和少數民族聚居鄉鎮,且在這些地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享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最高分值不超過20分。
考生享受政策照顧的分數僅限在投檔時使用,在錄取時是否使用,由招生學校自主確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學校可優先錄取
1.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3.殘疾軍人和殘疾人民警察;
4.因公犧牲的軍人子女和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子女;
5.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和一級至四級人民警察子女。
(八)軍人子女優先錄取的辦法,按照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軍區政治部印發的《關于海南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試行)的通知》執行。
十二、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投檔成績達到招生學校錄取要求的考生,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三、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學校的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隊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錄取通知書的發放和新生入學報到
高等學校根據經省考試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的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的考生。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到檔案保管單位領取紙質檔案,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在學校規定的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和紙質檔案,按有關規定及要求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十五、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考生、招生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如有違規作弊等行為的,按照教育部頒發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