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青海理工學院招生章程
2024-08-26 10:01:49青海理工學院
青海理工學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及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為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陽光、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條學校全稱:青海理工學院(QinghaiInstituteofTechnology)
學校標識碼:4163014881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學校辦學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修遠街2號
第四條學校性質: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校,2024年教育部批準設立。學校遵循“以工為主,理、工、經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定位和“做強工科、做優理科、做精商科”的學科發展思路,重點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相關的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設立生態與環境科學學院、計算機與信息科學學院、工學院、商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創建4個研究機構,首批設置13個本科專業,覆蓋3個學科門類,努力建設成為西部新型研究型理工大學。
第五條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的所有環節和學分,達到畢業要求,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青海理工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青海理工學院相應學科門類的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青海省的有關政策,按照學校黨委的要求,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七條學校學生工作部(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決定,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條學校成立招生監督工作辦公室,負責監督學校普通本科考試、招生、錄取等各環節工作,維護招生錄取的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對招生工作的信訪舉報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學校招生工作同時接受上級部門、紀檢監察機構、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請青海省教育廳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根據教育部規定,青海省教育廳核定下達招生計劃,并結合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面向全國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最終招生專業及計劃數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審核公布的為準。根據生源情況須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主管部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二條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未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四條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單位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第十五條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須符合學校各專業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學校本科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指引已在學校官方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模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類型,若首輪投檔后計劃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檔考生。
第十七條未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類型,按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我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數不足時,依次錄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條普通類專業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以投檔成績(有投檔校驗位的省區含投檔校驗位)作為主要依據,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專業之間無分數級差)”的原則分配專業(含未實行平行志愿模式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即依據考生志愿,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到其未填報且學校未錄滿專業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學校將予以退檔。
第十九條在調檔和專業分配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相關錄取排位(或投檔排位)規則,則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排位規則擇優錄取。考生高考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相關排位規則,或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規則無法確定考生排位,則按以下單科順序及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實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單科順序:文史類為文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實行“3+3”選科模式省份的單科順序:語文、數學、外語、第一高分選考科目、第二高分選考科目、第三高分選考科目;實行“3+1+2”選科模式省份的單科順序:歷史類為語文、數學、外語、首選科目、第一高分再選科目、第二高分再選科目;物理類為數學、語文、外語、首選科目、第一高分再選科目、第二高分再選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