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4年新高考招生政策-考生電子檔案
2024-05-21 20:56:34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二、考生電子檔案
2.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合格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范,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內容一致。
3.市、縣(市、區)兩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以下簡稱省考試院)制訂的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要組織專門人員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比對校驗和確認,并負責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材料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格式建立本地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各地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考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6.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申請考試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其既往病史須與相關體檢項目結果一致。
體檢工作在市、縣(市、區)招委統一指導下,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7.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生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第6條的相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8.各地體檢工作的時間安排、實施程序等,按照《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教辦〔2019〕6號)執行。
9.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我省指定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0.報考軍事、公安、司法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司法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11.高校在《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12.我省2024年普通高考實行“3+1+2”模式,由統一高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以下簡稱選考科目)組成。其中,“3”為統一高考科目,即語文、數學、外語(含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使用全國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命題。“1”為首選科目,即歷史、物理中選擇的1科;“2”為再選科目,即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科中選擇的2科。選考科目由我省命題。
13.語文考試時長為150分鐘,數學和外語(含聽力)考試時長為120分鐘,各選考科目考試時長均為75分鐘,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日期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上午 |
語文 |
歷史/物理 |
化學 |
下午 |
數學 |
外語(含聽力) |
思想政治 |
備注:外語聽力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14.考生的成績由語文、數學、外語3門統考科目成績和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選考科目成績組成,滿分為75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滿分均為150分,以原始分計入總分;選考科目滿分均為100分,歷史和物理科目以原始分計入總分,其他科目以等級分計入總分。具體辦法按《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安徽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成績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方式的通知》(皖招委〔2021〕10號)執行。
15.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由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口試以中學外語課本為內容,采用面試或計算機考試的考察形式,對考生進行綜合評價。口試成績從高到低按5、4、3、2、1等級評定,不計入總分,提供給有關高校在錄取時參考。
16.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考試院,省考試院接到報告后須立即分別報告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的文化課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招委批準。各地要積極完善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建立維護保養、更新升級和改造機制,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建立健全考生身份驗證和作弊防控體系,按照《安徽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實施辦法》規范操作,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18.高考全部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高考評卷工作在省招委統一領導下由省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高校分別承擔相應科目的評卷任務。負責評卷工作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和評分細則,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執行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做好評卷教師的遴選工作,確保評卷教師的質量,認真組織對全體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并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確保高考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省考試院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任務,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做好評卷教師的推薦工作。
19.省考試院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范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傳或變相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內容。
高考成績由考生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打印。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在成績公布后三日內到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申請登記。成績復核工作在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由省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成績復核結果由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通知考生。成績復核范圍為主觀題部分的錯統、漏統、漏改。
20.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所屬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內,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省考試院依據由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匯總后統一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省考試院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應簡明扼要,且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1.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招生。
22.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補充說明,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按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s://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廳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完成對省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3.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思想品德考核及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后,報省教育廳核定。
省考試院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