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醫科大學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21 20:48:53新疆醫科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普通本專科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新疆醫科大學,學校代碼(國標)10760,是國家公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8月26日,學校正式獲批成為省部委共建高校,是新疆唯一一所省部委共建的醫學高等學府。
第三條新疆醫科大學分雪蓮山校區(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尚德北路567號)、新醫路校區(新疆烏魯木齊市新醫路393號)兩個校區。
第四條新疆醫科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采取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六條新疆醫科大學本專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新疆醫科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招生工作,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辦法、招生計劃并組織實施,討論決定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項。
第八條新疆醫科大學招生辦公室為學校組織實施本科、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具體負責本科、專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條新疆醫科大學設立招生監察領導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計劃與錄取
第十條新疆醫科大學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重點支持政策及歷年計劃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核準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新疆醫科大學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第十二條新疆醫科大學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考生;在高考改革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進檔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格檢查合格的情況下,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依次錄取。投檔考生如所報專業志愿計劃已滿,服從專業志愿調劑的考生可調劑到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特殊要求專業除外),不服從專業志愿調劑的投檔考生做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對于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沒有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類依次按照語文、文綜、數學成績排序,理工類依次按照數學、理綜、語文成績排序。
第十五條新疆醫科大學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考生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分值,按照加分后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法醫學專業招收男生和有專業志愿的女生,不調劑錄取服從志愿調劑的女生。根據用人單位普遍要求,建議報考法醫學專業的學生雙眼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在4.8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下,女生身高在1.65米以下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七條護理專業招收女生和有專業志愿的男生,不調劑錄取服從志愿調劑的男生。要求報考考生身體健全、五官端正,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男生身高1.65米以下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八條哈醫學專業只招收明確填報哈醫學專業志愿考生,不調劑錄取服從志愿調劑考生;維醫學專業只招收明確填報維醫學專業志愿考生,不調劑錄取服從志愿調劑考生。
第十九條“三校生升高職”批次針灸推拿專業,只招收新疆殘疾人職業中專學校中職畢業生,報考資格由新疆殘疾人職業中專學校審核。
第二十條學校本科層次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計劃招生屬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等部門面向縣級及縣級以下免費定向培養的醫學生,錄取后持錄取通知書與當地相關部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面向農牧區高中起點專科層次醫學教育招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編辦等部門為全區鄉鎮及以下培養相應專業技術技能的實用型醫學人才的計劃,錄取后持錄取通知書與當地相關部門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