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招生管理職責
2024-04-30 20:56:47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第十四章招生管理職責
第六十一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招辦”),系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招辦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各市、縣(區)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委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考防疫、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應急預案。
4.負責本地區統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的標準化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回收等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負責組織本地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愿填報、錄取照顧和專項計劃資格審核等工作。
6.按規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保考生相關信息采集的完整與準確。
7.負責本地區試(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衛人員、考場監考員、巡考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遴選、培訓、考核工作。
8.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匯總、統計與上報,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發放和保管等工作。
9.對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0.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咨詢工作和培訓工作。
11.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委托教育行政部門接受并處理有關本地區教育招生考試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并調查處理發生的問題。
第六十二條高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疫情防控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地省教育考試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省級招委會委托的評卷等工作,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十五章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少年班、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第六十四條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