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招生計劃
2024-04-30 20:53:47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第八章招生計劃
第二十六條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匯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二十七條高校應根據我國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類別分為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每類招生計劃按照物理科目組合、歷史科目組合分列編制。
第二十八條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后,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省教育廳審核、匯總本省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并報送教育部。省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由省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安排。
第二十九條省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范、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經高校核對的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第三十條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有關省份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并由省教育考試院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后的計劃數、考生志愿及分數進行投檔。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