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6 17:29:51陽光高考
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2021年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 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
第五條 學校代碼:13440(國標代碼)。
第六條 辦學性質、層次和類型:民辦、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定位:以職業教育師資培訓相關的理工、經管、文藝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全日制應用型師范類本科院校。
第八條 頒發畢業證書:學生畢業后授予“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學士學位。
第九條 辦學地點: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明月山大道1599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就業處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招生工作咨詢、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指導學校相關部門開展招生工作,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招生就業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招生期間學校成立由招生就業處、各職能部門、學科部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落實相關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相關。ㄊ小⒆灾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及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ㄈ┙M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與各職能部門、學科部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ㄋ模┴撠煂W校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ㄎ澹└鶕䥽矣嘘P規定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十三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計劃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情況,統籌考慮相關省(市、自治區)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十五條 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招生類別分為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各類別招生人數和類別(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或查閱我校對外公布的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普通文理科錄取原則:
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的,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對于投檔考生總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錄取,如無相關規定,文科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和文科綜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和理科綜合。
第十七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八條 藝體類錄取原則:
。ㄒ唬┧囆g類專業,學校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采用各。ㄊ、自治區)藝術類聯考成績,文化成績過線后,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遇專業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語文、綜合、外語、數學成績排序。
(二)體育類專業,采用各。ㄊ、自治區)體育類專業聯考成績,文化成績過線后,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專業成績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語文、綜合、外語、數學成績排序。
。ㄈ╊C發學歷證書”,學校統一按國家有關規定表述: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 學校對各。ㄊ小⒆灾螀^)的優惠加分政策均按國家教育部及有關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執行,在錄取時予以認可。
第二十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院原則上只招收參加了英語語種高考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條 學院招生錄取結束后,錄取結果將由各省級教育考試院或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在招生網上公布,也可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進行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