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陶瓷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5 22:20:07陽光高考
景德鎮陶瓷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景德鎮陶瓷大學本科招生的具體情況,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僅適用于景德鎮陶瓷大學普通類本科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全稱:景德鎮陶瓷大學 國標代碼:10408
第三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多科性公辦本科院校
第四條 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五條 我校是全國首批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之一、94所有資格招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攻讀碩士(學士)學位留學生的高校之一,“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支持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高校、教育部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和江西省首批轉型發展試點高校。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研究制定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政策,討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招生工作處執行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決定,并全過程負責各項招生錄取工作。學校未授權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招生活動。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處具體負責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及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四)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原則
第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第十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件精神和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按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機動計劃,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線生源不平衡調節及解決同分考生等情況的錄取。
第十一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
第十二條 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學校調檔后,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不分專業級差;部分專業錄取時,考生相關科目的高考成績可以作為參照的依據。
第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考生錄取,按《景德鎮陶瓷大學2021年美術與設計學類(含書法學類)本科錄取辦法》執行(可登錄我校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十四條 體育類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隊錄取。
第十五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等部委的相關要求執行。考生應根據有關規定選報符合自己身體條件的專業。
第十六條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 除日語專業外其它專業的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