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職業大學招生章程(2021年實行)
2021-05-20 06:33:39陽光高考
南通職業大學招生章程(2021年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具有我校招生計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類、藝術類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南通職業大學。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1052,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學校辦學地址:主校區(江蘇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9號),海門校區(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市廣州路511號),其中機械工程學院、經管學院、藝術學院部分專業第一學年在海門校區學習,第二、三學年在主校區學習;其余各專業三年均在主校區學習(視招生情況可能做微調)。
第四條 學校簡介:南通職業大學是一所經教育部批準、國有公辦的綜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地處“上海北大門”——南通,是國家首批創建的職業大學,是中國特色高水平職業學校和專業建設計劃建設單位,是江蘇省高水平高職院校。辦學四十多年來,名師云集,人才輩出,以“厚德遠志,格物致知”為校訓,形成了獨特的辦學理念和“嚴謹、求實、勤奮、創新”的優良學風。學校畢業生均高質量就業,連續八次被江蘇省政府授予“江蘇省就業工作先進單位”。
第五條頒發學歷的學校名稱為:南通職業大學。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招生就業處。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就業處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生源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其中:報考空中乘務專業的考生除滿足2021年高考錄取的基本要求外,建議滿足:1.五官端正、膚色好、身體健康、性格開朗、舉止端莊;2.身高女性162cm-173cm,男性173cm--184cm;3.雙眼矯正視力(E形表)不低于4.8;4.色覺、嗅覺正常;5.面部、頸部、手部等裸露部位無明顯疤痕;6.口齒清楚,中英文發音基本標準,聽力正常;7.無精神病史,心理正常,無慢性疾病史,沒有做過重大外科手術,肝功能正常;8.無口腔異味,腳部無明顯內外八字。9.我校對空中乘務專業的學生,在新生報到后將進行統一面試,對不符合條件的學生將動員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特殊專業體檢及要求)。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我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體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第十七條 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投檔,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進行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當投檔分相同時,則按語文、數學、英語分數之和從高到低再次排序進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