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財會職業學院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
2020-06-24 11:48:09高考網整理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江蘇財會職業學院招生領導小組。
第七條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江蘇財會職業學院學工處招生就業辦公室。
第八條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學校紀委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生源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三條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標準執行。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四條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我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第十八條(一)對江蘇省普通類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先分數后等級”和“分數清”的錄取辦法。對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以高考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按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擇優錄取。當投檔分相同時,學業水平選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或滿足其專業志愿。當分數和等級都相同時,理科按數學成績(含附加分)、文科按語文成績(含附加分)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仍然相同,則參照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如該專業已經錄滿,按考生所填報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對于經過省招生部門同意降分錄取的考生,原則上按其所填志愿錄取,在其所填報專業志愿均已錄滿后,應服從院校調劑意見。
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該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二)對江蘇省外普通類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分數清”的錄取辦法。對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優先錄取和滿足高分考生專業志愿。當分數和等級都相同時,理科按數學成績(含附加分)、文科按語文成績(含附加分)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仍然相同,則參照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該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