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職業大學2020年高考統招招生章程
2020-06-24 09:33:37高考網整理
揚州市職業大學2020年高考統招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江蘇省相關招生錄取政策,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考統招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全稱:揚州市職業大學。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1462,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學校辦學地址:江蘇省揚州市文昌西路458號。
第四條學校簡介
揚州市職業大學是一所全日制綜合性公辦高等職業院校,由原揚州市職業大學、揚州教育學院、揚州環境資源職業技術學院和揚州市廣播電視大學合并而成,辦學史可追溯至1906年的高郵師范傳習所。
學校占地1100余畝,校舍45萬㎡,現有教職工1200多人,專任教師968人,其中具有博士和碩士學位的教師745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71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425人。現開設17個大類,74個專業,幾十年來,已培養畢業生25萬人。學校與10多個國家的高校友好合作,建有7個中外合作辦學和海外本科直通車項目,現有留學生200多名。
第五條學歷證書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習期滿,合格者由揚州市職業大學頒發國家承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為揚州市職業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條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學校聘任。
第九條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以及我校歷年計劃延續性等因素,分省確定我校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三條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特殊專業體檢及要求)。學校助產專業只招女生,其他專業無性別和比例要求。
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四條考核方式。學生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條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成績提檔。
第十七條學校照理工類、文史類、藝體類分代碼(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八條學校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若生源不足,則參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的錄取或者按規定提取其他志愿錄取。
第十九條對江蘇省高考統招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分數優先”的錄取方式;對江蘇省外高考統招進檔考生的錄取采用:“分數優先”的錄取方式。
第二十條江蘇省外高考統招進檔考生的專業錄取原則。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的安排采取分數優先的辦法確定。對于進檔的同分考生,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第二十一條江蘇省高考錄取執行以下規定:
(1)應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的“道德品質”和“公民素養”必須合格。
(2)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或C級及以上等級,下同),選測科目等級不限。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選測科目等級不限;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七門學業水平必測科目成績中不合格(或D級,下同)科目不得超過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