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官學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
2019-06-29 08:29:27陽光高考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省公安廳政治部與駐廳紀檢機構、督察部門和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公安院校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省公安廳政治部、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提前批本科批次、本科批次。
(一)提前批本科批次:治安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學、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與戰術、網絡安全與執法等本科公安類專業。
(二)本科批次:法學、行政管理、社會工作等專業。
(三)廣東省以外各專業的錄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相關規定,學校在提前批本科批次招生預留不超過1%招生計劃用于公安英烈民警子女報考。
第十六條 提前批本科批次各專業分為普通招生計劃和專項培養招生計劃,普通招生計劃的招生對象為廣東省生源考生,專項培養招生計劃的招生對象為粵東西北地區各市(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惠州、肇慶市)生源考生。
提前批本科批次按照規定設置各專業的具體招生計劃數,各專業女性招生計劃數按照該專業招生計劃數15%的比例設置,具體招生計劃情況詳見各省招生專業目錄。
通過公安專項計劃進入本校的考生需與本校、專項培養的地市級公安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專項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考生檔案遷入本校。專項培養學生在本校完成學業,取得相關專業畢業證、學位證后,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的招警考試,經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合格后,以專項培養的所在地級市公安機關為單位,按照筆試成績高低順序由畢業生自愿選擇就業單位。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二條 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優先在第一志愿報考某專業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第一專業志愿考生未錄滿,則錄取第二志愿報考該專業的考生,依次類推。考生專業填報順序和總分都相同時,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
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