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林業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29 08:24:00陽光高考
東北林業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東北林業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東北林業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國家“211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臺”項目和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上級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學校注冊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和興路26號,郵編150040。
第三條 學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東北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類、中外合作辦學、國家專項、高校專項、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單列計劃、新疆協作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和教務處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決策機構,負責領導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作為監督和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提供決策咨詢,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教務處作為本科招生工作執行機構,負責落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及其他相關招生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測試工作領導小組和高校專項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授權領導、組織和實施特殊類型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教務處作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在分管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執行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制定和公布本科招生工作章程,組織開展本科招生咨詢宣傳工作;
(四)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
(五)組織實施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執行學校本科招生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七)對本科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
(八)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監察部門、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保持各省(區、市)招生規模相對穩定,綜合考慮學校辦學條件、各省(區、市)考生數量、生源質量、招生計劃執行情況、各專業錄取情況、考生對各專業的認可度、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本科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教育部核準后,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計劃按照不超過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調檔比例原因出現的超計劃服從調劑考生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