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官學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6-29 08:29:27陽光高考
廣東警官學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規、《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7〕144號)等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經省公安廳批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警官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110
粵東西北地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招生計劃另行設置招生院校國標代碼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區):廣州市白云區東平文盛莊路118號;郵政編碼:510440
濱江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500號;郵政編碼:51023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學校主辦單位:廣東省公安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警官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提前批本科應屆畢業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和當年國家、廣東省關于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通過公安類專業應屆畢業生招警考錄,擇優錄用為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
按照《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7〕144號)及相關規定:專項培養學生在廣東警官學院完成學業,取得相關專業畢業證、學位證后,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的招警考試,經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合格后,以專項培養的所在地級市公安機關為單位,由畢業生按照筆試成績高低順序自愿選擇就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