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學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13 10:17:47陽光高考
宜春學院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為了保證宜春學院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1號)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于宜春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條:學校概要
1、學校全稱:宜春學院
2、校址:(1)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學府路576號;(2)北校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號。 郵編:336000
3、學校國標代碼:10417
4、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統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6、收費標準: 按照江西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有關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三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校成立以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察招生錄取全過程,并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要求、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國各省(市、區)的分專業計劃。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少量計劃,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調節各省、各專業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且順延錄取。
第六條: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市、區)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本校招生網、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市、區)的報考生源狀況,經招生就業處召集相關部門集體研究并報請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跨省(市、區)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根據各專業報考狀況,為更好地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經生源省教育考試院批準,各專業間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學校實施高招“陽光工程”,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九條:學校同意并執行各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投檔的政策規定、高考加分和同分排序規則。
第十條:學校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普通高考文化成績(藝術類專業統考或校考成績)為重要依據,在德智體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礎上,對進檔考生根據各省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沒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條:學校在各省(市、區)錄取批次以當地安排的批次為準。浙江、上海兩省(市)的錄取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和當地教育考試部門最新精神以及本校關于各專業選考科目的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藝術類專業校考(或省統考,部分專業在部分省份認可省統考成績)專業成績合格且達到當地省(區、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文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者,對進檔考生不分文理,統一排序,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和書法學專業除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文化優先。
進檔后,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按折算后的綜合分從高到低錄取,綜合分=專業分+文化分×40%。
書法學專業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文化成績相同情況下,專業優先。
美術類專業(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動畫)所含四個專業計劃通用,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兼顧考生個人專業志愿的原則錄取;若生源省份按折算后的綜合成績投檔,則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安排專業。
藝術類專業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招生考試機構的政策和要求進行志愿征集。
第十三條:體育專業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當地省(區、市)規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者,不分文理,統一排序,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文化優先。
第十四條:運動訓練專業錄取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公共外語教學均使用英語語種。
第十六條:學校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七條:學校預錄取情況在本校招生網上公布,最終錄取結果以各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