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醫科大學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9-06-05 09:08:18網絡整理
重慶醫科大學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和規定,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陽光工程,實現依法治招,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一、學校基本情況
學校全稱:重慶醫科大學(Chongqing MedicalUniversity)
主管部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批準成立時間和批準單位:1956年由國務院批準成立重慶醫學院, 1985年更為現名重慶醫科大學。
辦學性質: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公辦普通本科院校
辦學層次:博士、碩士、本科、專科
院校代碼:10631(國標碼)
學校地址:重慶醫科大學袁家崗校區(重慶市渝中區醫學院路1號);重慶醫科大學縉云校區(重慶沙坪壩區大學城中路61號);新生入學報到地點詳見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須知(在四川招收的專科,就讀地點在四川省西昌市涼山衛生學校)。
學校網址:http://www.cqmu.edu.cn
招辦電話(傳真):023-65714673,65714674
紀檢監督舉報郵箱:wjjbx@cqmu.edu.cn
錄取結果公布渠道 網上查詢網址http://www.cqmu.edu.cn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學校相關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招生政策的制定、執行及監督。
基本辦學條件:學校占地面積2654畝,建筑面積約72萬平方米。藏書196萬冊,現有在校生30306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25237人,教師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為1344人,博士生導師307人。
二、錄取原則
1.學校按“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考生。
2. 實行順序志愿的省(市、區),按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的上線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則錄取非第一志愿上線考生,直至計劃完成;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區),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投檔,學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若錄取不滿額,則再次征集志愿(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我校在江蘇省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是:B+B(選測科目)4C(必測科目)1合格(技術科目),進檔后排序規則是:“先分數后等級”。
3.嚴格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辦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確定錄取專業時,承認各省(市、區)招辦符合國家政策的加分、降分(四川加分最高認可20分)。考生的專業錄取原則上按投檔分數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若分數相同,按照各省(市、自治區)的排位規則執行,若無排位規則,按外語、理綜(文綜)、數學、語文的順序進行排位(沒有專業級差);部分實行志愿清的省(市、區),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專業計劃已滿,考生又不愿服從專業調配則退檔。
4.根據教育部的安排,進行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的浙江省、上海市,按其教育考試院制定的2019年錄取工作方案執行。浙江省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學校的一個專業作為一個志愿單位,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直接投到考生所填報的學校的具體專業,投檔比例為1:1,學校審查學生的體檢結果和綜合素質評價,如考生符合報考專業的身體條件,綜合素質評價良好,學校錄取;如不符合報考專業的身體條件或綜合素質評價有明顯缺陷,學校退檔,缺額計劃參加下一階段的志愿填報,直至完成招生計劃。上海市實行院校專業組填報志愿、投檔,對符合我校專業組選考科目要求投檔到我校同一專業組的考生,按預先公布的分專業計劃,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投檔分數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確定,若分數相同,按外語、數學、語文的順序進行排位,當考生所報專業均已錄滿,如果考生服從專業志愿調劑,則調劑到考生投檔的同一專業組內未錄滿的專業,如果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學校退檔,缺額計劃參加征集志愿。
5.重慶市本科提前批“免費醫學定向生”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無論是否服從調劑,皆不進行專業調劑(即不進行定向區縣的調劑)。
6.投向各省的臨床醫學(“5+3”一體化)招生計劃為意向性計劃,如生源質量不佳,學校將調整為臨床醫學普通本科計劃。
7.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我校預留本科招生計劃20名,主要用于調節生源地線上生源不平衡問題。
8.我校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外語應試語種,但新生入學后,外語教學為英語;我校所有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法醫學專業主要就業方向為公檢法機構,相關性別要求請參考公招條件);部分專業用人單位對身高有一定要求,請考生自行了解。
9.我校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口腔醫學專業不招“左利手”(俗稱“左撇子”);醫學類專業體檢表上矯正視力不得大于800度。其它體檢項目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