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電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1 19:52:40網絡整理
浙江水利水電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19年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全日制本科、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正、公平、公開” 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浙江水利水電學院。
第六條 學校代碼:11481。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歷證書:本科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專科學生畢業時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九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林街583號。
第十條 郵政編碼:310018。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和規則,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紀檢部門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監督電話:0571- 86929017),同時接受各省級教育考試院(或招生辦)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五條 根據生源情況需要進行招生計劃調整時,由學校向各省(自治區、市)計劃主管部門及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并根據當地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傳統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七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對實行高考選考科目省(市、自治區)的考生,學校執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在浙江省及全國其他公布綜合素質評價方案省(市、自治區)的招生錄取中參考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執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專業錄取規則
(一)浙江省內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政策執行,實行專業平行志愿投檔錄取。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選考科目要求。進檔考生,只要政審、單科成績、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二)浙江省外進檔考生,根據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考生專業志愿先后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投檔,以此類推。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對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只要專業服從且政審、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若出現考生成績并列時,依次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和擬錄取專業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