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2019年普通高職招生章程(2)
2019-06-01 09:35:48網絡整理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藝術專業考生須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類聯考、統考合格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實行順序志愿省份,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一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三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市)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其次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單科分數排序,較高者優先(如考生省份有相關規定,執行該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五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藝術類錄取規則:
藝術(美術)類錄取規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要求,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藝術類專業專科控制線且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投檔錄取原則規定進行錄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錄取無明確要求,則按照投檔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總和錄取。如出現同分考生,則優先錄取專業課成績較高者,如專業課成績仍相同,則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十五條 對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為基礎,參照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1.安排專業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2.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和非學業類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學院在浙江省招生專業(類)對考試科目要求、綜合素質檔案的使用辦法以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及學院官方網站公示為準。浙江省考生,錄取時執行浙江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相關規定。甘肅省“對口升學批次”錄取總分相同時,依次比較“文化綜合素質測試”成績、“專業基礎知識測試”成績、“專業技能水平測試”成績,擇優錄取。江蘇考生如投檔分數相同,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排序較高者。如考生所屬省招辦有相關規定,按該省招辦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院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本校公共外語課及相關專業課不具備非英語語種開設條件,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九條 已被錄取的考生,經有關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依據考生《報名登記表》上的郵寄地址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應向學院提出請假并發書面傳真確認,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2019年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新生報到須知。
第二十一條 新生報到入學時,經初步審查通過即可獲得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院根據《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學生管理細則》《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三條 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人民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和學院每學年一、二、三等獎學金,鼓勵幫助優秀學生和困難學生不斷進步。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