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工程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5-26 15:44:15陽光高考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五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面向全國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分專業招生計劃。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計劃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傳真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同時還將通過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
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滿、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在次年增加投放計劃。
第六條 學院所招收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當年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院下發的當年新生報到須知。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 學院錄取以高考總成績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在高考總成績相同情況下,文科考生優先錄取語文、文綜分數高的考生,理科考生優先錄取數學、理綜分數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調劑,將由學院調劑錄取到相應專業,不服從調劑的,則作退檔處理。
第九條 學院對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投檔按加分錄取,按考分錄取專業。
第十條 學院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非英語專業語種的公共課程均為大學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五章 入學與注冊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我院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原件,按照學院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經批準后方可有效。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因參軍或身體原因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入校學習的學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按照《石河子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保留入學資格手續須在新生報到一周內辦理完畢。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學生入學后,學院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將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且成績合格,準予畢業;頒發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十七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成績合格后頒發畢業證書,具體辦法按照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七章 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院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精神,嚴格執行《石河子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手冊》系列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教學上嚴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職高專教學大綱制定教學計劃,有步驟地對學生實施全面培養。
第十九條 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同時,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還可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生源地貸款、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條 學院開設就業指導、就業生涯規劃等課程,開展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誠信教育等,讓學生得到全面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學院部分專業優秀畢業生可通過考試升入本科院校相近專業繼續學習兩年,可取得本科院校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相關政策參照《自治區普通高等教育優秀專科生直升本科選拔及管理辦法》(新教高〔2012〕9號)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院普通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院黨委審議通過,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學院之前出臺的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在招生咨詢期間本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院錄取承諾,政策以文字表述為準。
第二十六條 錄取結果通過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網站、咨詢電話、學院郵寄錄取通知書公布。
第二十七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 http://www.shzvce.cn
聯系電話:0993—2251022、0993—2250461
傳真:0993—225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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