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5-25 22:34:05陽光高考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考生時,實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分別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和105%以內,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
第十五條 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學校招生計劃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轄市、自治區),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或有考生專業不服從調劑退檔后的剩余計劃,將按照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計劃管理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藝術專業成績認定和成績排序規則:①在湖南使用專業統考成績錄取考生,執行湖南統一劃定的專業和文化分數線,按投檔成績排序擬錄;②在學校組織了專業校考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考生時,專業成績使用校考成績,按綜合總分排序擬錄,美術與設計類、音樂類和舞蹈類專業綜合總分=高考文化成績×30%+校考專業成績×70%、播音與主持藝術類專業綜合總分=高考文化成績×40%+校考專業成績×60%[注:考生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最低控制分數線;專業成績必須獲得省(直轄市、自治區)統考(無統考或有統考沒強制要求除外)及校考合格];若綜合總分相同,再按專業校考成績排序;英語不單獨限分,藝術考生文化成績確定按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辦理;③在沒有舉行藝術類專業校考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考生時,藝術專業成績認可其統考成績,在文化上控制線的基礎上按專業統考成績排序擬錄;④學校組織了專業校考的省(直轄市、自治區),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優先滿足校考生源,在校考生源不足且計劃不能調整時,可認可專業統考成績錄取考生,在文化上控制線的基礎上按專業統考成績排序擬錄。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成績排序規則:考生文化和專業成績上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最低控制分數線后,按體育專業成績排序投檔和擬錄;湖南體育類專業考生擬錄時按湖南省教育廳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專業錄取規則:按高考分數優先的“高考分數清”規則擬錄專業。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管理系統院校子系統”,按“高考分數清”規則設置自動分檔。第一步,分科類將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藝術類專業按第十六條執行、體育類專業投檔成績按第十七條執行)降序排序(總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和英語單科成績高低排序);第二步,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逐一擬錄專業;第三步,按照高考分數排序、專業志愿擬錄完后,對所報專業均無法滿足且專業服從調劑和沒有填報專業志愿的考生,再按投檔成績排序,優先安排與其專業志愿相適或相近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高水平運動員考生除外)。投檔成績確定、優惠加分和降分投檔等均按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文件規定執行,教育部高考改革試點的省(直轄市、自治區)、江蘇省和內蒙古自治區投檔與錄取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所有專業不設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條 除特殊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執行,考生應根據本人身體狀況嚴格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選擇專業,對未按規定選擇專業而造成后續深造和就業困難的,責任自負。
第二十一條 報考我校英語專業的考生,限其參加全國文化統考的外語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二條 參加我校高水平運動隊專業測試且成績入圍的考生,必須參加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組織的高水平運動員統一專業測試[無統一測試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除外]和國家教育部規定的文化課統一考試。考生經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合格后,須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填報學校志愿;學校按專業測試成績排序擬錄。
第二十三條 文史、理工類第一志愿填報我校的考生,投檔成績距生源所在省(市、區)相應科類一本控制分數線下10分(含10分)內[上海、浙江等教育部高考改革試點省(直轄市、自治區)及其他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體符合專業要求的普通文史、理工類本科二批首次投檔的進檔考生,原則上我校滿足其第一專業志愿。
第七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新生入學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繳納學雜費。學校執行湖南省發改委、教育廳和財政廳核定標準,按學年進行收費,各專業收費標準在湘南學院計劃財務處網站、新生入學須知和張貼欄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為了確保每一個誠信而勤奮的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學校建立了包括獎、貸、勤、助、補、減等多渠道的資助體系,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和學習上的困難,順利完成學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錄取通知書等有關材料到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并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考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復查確定為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學校畢業條件者,可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湘南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條件者,經各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初審,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同時修滿輔修專業學位學分者,學校頒發輔修專業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