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2019-05-25 17:05:02陽光高考
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認真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誠信招生原則,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普通本科高校。學校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頒發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同時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的全稱為哈爾濱遠東理工學院,校址設在哈爾濱市哈爾濱新區(松北區)學院路時代大街158號,郵編:150025;學校的國標代號為13301。
第四條 根據省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校的發展規劃,學校定位為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龍江省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涉外企業培養應用型高素質創新創業專門人才。學校在國家計劃內面向全國統一招生。
第五條 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方向,實行專家辦學、教授治教,把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培養既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又有較強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專門人才作為辦學宗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主任,主管副校長任副主任,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教師為成員的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總體部署、招生計劃的確定及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學校的招生監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長的舉報,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專業和計劃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市場需求合理設置與調整專業,按照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教育廳有關普通高等教育發展計劃,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條 學校面向全國在國家計劃內統一招生,其中機械類(含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機械電子工程專業)、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軟件工程專業)、電子信息類(含電子信息工程專業、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專業)、外國語言文學類(含朝鮮語專業、日語專業)專業實行按類招生,考生按大類進行志愿填報,入學后第一年打通培養,統一學習基礎課,第一學年末根據自己的能力及興趣愛好,在大類內自主選擇主修專業,第二年后按照新確定的專業進行分流培養(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學生入學后按自己的能力及興趣愛好自主確定專業后進行分流培養)。年度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以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