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學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19-05-24 11:01:15陽光高考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1.福建省藝術類錄取規則。在文化投檔成績和相應專業類別的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省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投檔考生中,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文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理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各專業類別的考生綜合分(滿分為750分)折算方法:
編導類綜合分=考生文化投檔成績×7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30%;
美術類綜合分=考生文化投檔成績×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舞蹈類綜合分=考生文化投檔成績×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音樂類綜合分=考生文化投檔成績×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70%。
2.其他省藝術類錄取規則。按照省招生辦規定的錄取規則錄取;如由院校自行制定錄取規則,則我校按照以下規則執行:在考生文化投檔成績和相應專業類別的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省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在投檔范圍內,按照省統考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省統考專業成績相同時,按照文化投檔分、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依次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各專業學費標準待定,具體以各省市的招生計劃本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如下:
四人間每人每學年2000元;
六人間(上床下桌)每人每學年1800元;
六人間(上下鋪)每人每學年1400元。
第十七條 退費辦法:參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價費[2013]41號)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文憑發放
第十八條 學生經過四年全日制學習,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且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者由陽光學院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在教育部實行電子注冊。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畢業生,由陽光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七章 獎助政策
第十九條 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貧困生25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設立“陽光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陽光學院單項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陽光控股出資10億,設立“陽光學院創業基金”,支持和鼓勵學生的創業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當年教育部和各有關生源省份制訂的相應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陽光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網址:www.yg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馬尾)登龍路 郵編:350015
咨詢電話: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最新高考資訊、高考政策、考前準備、高考預測、志愿填報、錄取分數線等
高考時間線的全部重要節點
盡在"高考網"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