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23 11:28:56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普通專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條:學校概要
一、 學校全稱: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二、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統招普通專科學校
三、 辦學層次:高職高專
四、 學校國標代碼:14494
五、 學校地址: 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產業園昌西大道66號
郵編:330814
六、 主管部門: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四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學校成立以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察招生錄取全過程,并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八條: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本校網站、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考生源狀況,經研究并報請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條:收費標準: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2017年新生報到須知。最終以宜春市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有關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學校實施高招“陽光工程”,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二條:學校同意并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有關投檔的政策規定。服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條: 考生意愿和錄取順序
1、 學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績為重要依據,在德智體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礎上,對進檔考生根據各省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沒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 藝術類專業省聯考專業成績合格且達到當地省(區、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文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者,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文化優先。
3、學校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公共外語教學均使用英語語種。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結果以各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并在本校招生就業網上公布。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十六條: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簽發,招生就業處直接向考生郵寄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新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后,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經請假逾期報到者,按曠課處理,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依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含體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定的各項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照專業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德育考核合格、修滿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并頒發相應的專科畢業證。
第六章 獎、助情況
第二十條:學校面向所有專業在校學生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學校有國家各類獎學助學金,如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及資助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
第二十二條:學校通過扶貧助學金、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等形式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扶助。
第七章 繼續學習措施
第二十三條:根據江西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專科學生在第三學年可參加專升本考試,經選拔可直接升入省內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級繼續學習,成績合格后,可獲本科文憑。
第二十四條:在校學習期間還可通過自學考試取得所需專業本科文憑。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適用于2017年度學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試院相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咨詢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九章 招生咨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九條: 招生咨詢電話:0795-5294124
0791-87830033(傳真)
第三十條:學校招生錄取有關信息通過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官網公布。
學校網址:http://www.gacyc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