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衛生職業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23 10:49:01江西衛生職業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學院的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保證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學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江西衛生職業學院,國際代碼為13965;辦學性質: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院,隸屬江西省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學校辦學層次為:三年制高職。
第三條 學院設有:臨床醫學(含擬招醫學美容、醫學影像診斷復合人才班各30人)、口腔醫學、護理、助產、藥學、中藥學、醫學檢驗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醫學美容技術、口腔醫學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老年保健與管理等十二個專業。
第四條 校址:南昌市小藍經濟開發區匯仁大道689號。
第五條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jxhlxy.good-edu.cn)是學院招生信息公開網站。學院通過招生信息網發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等信息,提供錄取結果查詢等服務。
第六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之要求者,頒發“江西衛生職業學院”畢業證。
第七條 學院嚴格按江西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有關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學費標準:5000元/年。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政策,決定招生錄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條 學院設立招生就業處,負責實施招生錄取具體環節工作。
第十條 學院紀檢監察室負責招生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院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歷年報到情況等因素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江西衛生職業學院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 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當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著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依據本人志愿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當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當年度《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外語語種:英語。
第十七條 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臨床醫學、口腔醫學、老年保健與管理、護理、助產、醫學檢驗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專業不招色盲考生。
第十八條 學院在錄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提供的考生檔案,按照不超過招生計劃120%的比例閱檔。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在計劃允許情況下按志愿先后、分數高低依次錄取。
第十九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院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 專業安排:專業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數高低排序。盡量安排在考生所報志愿專業學習。若所報專業已滿,又不服從調劑,則做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 錄取成績:依據各省、市(區)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進行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區)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分提檔錄取。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四條 錄取模式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
第二十五條 錄取結果通過學院的招生信息網公布,并用特快專遞向新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蓋有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和江西衛生職業學院院長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者,應當事先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學院按國家政策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以及學院獎學金等各類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等多種幫助渠道。
第二十九條 學院招生部門通訊地址:南昌市小藍經濟開發區匯仁大道689號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郵編:330052。
聯系電話:0791-85772168(傳真)、85772158、85151888
學院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jxhlxy.good-edu.cn
招就處官方微信公眾號:江西衛生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
招就處郵箱:jxhlxy@sina.cn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由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及招生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