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6 16:19:35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我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我院”)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三條 我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第六條 辦學層次:我院具有高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招生資格。頒發學歷證書上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學生畢業后頒發由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印鑒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畢業證書。國家教育部電子注冊。
第七條 學校部委碼:12862,浙江省招生代碼0052。
第八條 辦學地點:杭州蕭山高教園區;郵政編碼:311231。
第九條 學校性質:我院創建于1958年,隸屬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02年,我院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的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浙江省省級示范性高職院校、浙江省高校文化校園建設試點單位、浙江省首批數字校園示范校、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院校、國家骨干高職院校、全國首批現代學徒制試點院校、全國高校就業工作50強院校、全國高等職業院校服務貢獻50強院校、全國職業院校數字校園建設實驗校。
第十條 辦學情況:我院位于美麗的錢塘江畔,校園占地面積34.8萬平方米,校園建筑風格獨特,環境優美,被評為浙江省綠化先進單位。我院下設建筑工程系、經濟管理系、城市建設工程系、建筑與藝術系、人文與信息系等5個系,招生專業23個,初步形成了門類較全,結構合理、緊貼市場、融入行業、特色鮮明的建筑類專業體系。現有全日制高職在校生8000余人,專任教師雙師素質比例達90%,具有國家注冊執業資格教師105人。擁有省151第二層次人才1名,省級專業帶頭人10名,省教學名師2名。教學科研儀器設備12717.49萬元,各類紙質圖書86萬余冊、電子圖書97萬余冊。建有中央財政支持實訓基地1個,省財政支持實訓基地2個,各類實驗實訓室76個;建有國家執業技能鑒定所1個;建有各類校外實習基地598個,其中省級示范性校外基地32個,緊密型校外實習基地100個。我院建有國家精品課程3門、國家精品資源共享課程3門、省級精品課程15門,牽頭建設工程造價專業國家教學資源庫1個,獲得省級以上教學成果獎6項,省“十三五”優勢專業5個,特色專業5個。
第十一條 外語語種要求:英語。
第十二條 男女比例要求:無。
第十三條 身體健康要求:執行國家教育部、國家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其中,建筑設計、建筑設計(中美合作)、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建筑幕墻)、環境藝術設計、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專業不招色盲考生,對于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考生,我院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十四條 聯系方式及網址
1、招生電話:0571-82871234、82606765。
2、傳 真:0571-82606765。
3、E-mail:zjc6765@126.com。
4、院校網址:http://www.zjjy.net/。
5、招生網址:http://zsw.zjjy.net/。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我院以社會人才需求、學院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制定招生計劃,經我院辦公會議討論審定,報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具體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六條 我院招生與就業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生源計劃報(送)到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高校招生工作辦公室,并按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按國家教育部要求,我院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教育考試機構監督的體制,根據考生的高考成績及德、智、體、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根據各省教育考試院(高招委)確定的錄取批次、投檔原則及投檔比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九條 浙江省統一高考招生即普通高中考生語文、數學、英語三門為必考的考試科目,考生選考科目只需1門在專業(方向)選考科目范圍之內,就能報考該專業;選考科目范圍不限的專業,則所有考生均可填報。我院各專業(方向)選考的科目如下:
層次 |
專業名稱 |
選考科目數 |
選考科目 |
專業所含方向 |
高職(專科) |
建筑工程技術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BIM技術 |
高職(專科) |
建設工程監理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建筑鋼結構工程技術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地下與隧道工程技術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
高職(專科) |
房地產經營與管理 |
3 |
物理 歷史 技術 |
智慧園區管理 |
高職(專科) |
建設工程管理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工程造價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建筑經濟管理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建設會計與審計 |
高職(專科) |
地籍測繪與土地管理 |
0 |
不限 |
|
高職(專科) |
給排水工程技術 |
0 |
不限 |
|
高職(專科) |
環境工程技術 |
3 |
化學 生物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建筑電氣工程技術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建筑設備工程技術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術 |
3 |
物理 化學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市政工程技術 |
0 |
不限 |
|
高職(專科) |
環境藝術設計 |
0 |
不限 |
|
高職(專科) |
城鄉規劃 |
3 |
物理 歷史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園林工程技術 |
3 |
物理 生物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建筑設計 |
3 |
物理 歷史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建筑設計類(中外合作辦學) |
3 |
物理 歷史 技術 |
|
高職(專科) |
建筑裝飾工程技術 |
3 |
物理 歷史 技術 |
建筑幕墻 |
高職(專科) |
數字媒體藝術設計 |
3 |
物理 歷史 技術 |
|
高職(專科) |
文秘 |
3 |
思想政治 歷史 技術 |
建筑文秘與檔案管理 |
高職(專科) |
城市信息化管理 |
0 |
不限 |
綜合執法、 智慧城管 |
第二十條 我院面向浙江省統一高考和單獨考試招生按“專業+學校”平行志愿分段投檔方式錄取,即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按專業計劃數依次擇優錄取,錄取后對未完成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我院在浙江省統一高考錄取分普通類和藝術類兩類,普通類分段填報志愿平行錄取,藝術類屬藝術類第二批省統考錄取。
第二十一條 浙江考生根據位次、志愿順序投檔錄取,當考生位次相同時,則根據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數學單科、外語、選考單科成績的優先順序從高到低依次擇優錄取。單獨考試中職考生總分相同時,按職業技能、職業技能(操作)、職業技能(理論)、語文、數學單科成績優先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省外錄取按考生所屬省份招生批次的投檔相關規定執行。我院視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首輪錄取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視情況降分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二十三條 我院對省外進檔考生,根據志愿優先原則(即專業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按專業計劃數依次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由我院將其調錄到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當投檔總分相同時,參考單科成績擇優錄取。單科成績優先順序:理科考生為:數學、語文、英語;文科考生為:語文、數學、英語;經過單科排序后分數仍相同的考生我院將綜合考慮考生獲獎情況、考生特長等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需進行招生計劃調整時,我院向計劃主管部門及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享受加分投檔政策的考生,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無專業分數級差要求。
第二十七條 無專業加試要求。
第二十八條 我院不錄取誠信有不良記錄或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九條 錄取結果通過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公布的錄取結果查詢渠道及我院招生網錄取查詢、通知書寄發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浙江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等有關收費規定,各專業學費標準以浙江省物價局核發的收費額度為準。
第三十一條 獎助學政策:我院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采取了以下獎助學措施: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學院獎學金、企業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等,各項獎學金評定根據有關評比條例進行。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規定
1、新生入校后,我院在1個月內進行新生資格審查,凡不符合招生條件或者有弄虛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2、被我院錄取的新生,必須按《報到須知》中的規定,按期到我院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報到又無正當理由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為提高學生身體素質,學院實行晨跑等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我院以往的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若本章程與國家或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與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