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12)
2017-04-18 11:11:15寧夏回族自治區招生委員會
十二、考試招生經費
52.考試招生經費由各地從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53.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應按規定比例及時將所收報名考試費上繳寧夏教育考試院。
54.對參與監考、評卷、巡考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55.所有費用的支出須符合相關財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