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規:民辦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長
2015-11-30 09:32:39央視新聞
民辦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長,無需再報審批機關核準,央視新聞客戶端從教育部官網印證了這一消息。
根據教育部日前發布的第38號令,即《教育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此前教育領域的相關規章做出調整,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備受關注的調整之一包括“民辦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長”。教育部將2007年頒布實施的《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刪除了“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在書面答記者問中提到這一改革的背后依據:
2013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五號)對《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出修改,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刪除了“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同年11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宣布取消“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據此,教育部《決定》刪除《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25號令)第十條中的“校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刪除《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26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經修改后,第25、26號令中關于行政審批的條款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保持協調一致。在實際管理中,民辦學校校長由民辦學校自主聘任,不需要報審批機關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