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5年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辦法(3)
2015-05-20 10:22:11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七、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市教育考試院和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為防范和打擊資格或身份造假,進一步加強對申請高考加分的考生資格或身份的聯合審查。要進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規范和完善信息公開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資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會監督效度。所有擬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區、市)、地(區縣)和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體育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相關賽事組織及獲獎證書、等級證書的管理工作,加強相關工作的程序公開和結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門要嚴格執行民族成份及戶籍等變更工作要求,認真把關,從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
根據教育部要求,對在高考加分資格審查、公示中發現或接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教育、民族、公安、體育、科協等部門工作人員,要依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
對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對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招生監察工作相關規定另行印發。
以上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各有關條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計劃等內容,由市教育考試院編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有新的規定和政策,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1.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副表)
2.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