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3)
2015-04-10 15:50:27北京教育考試院
七、錄取
高校在京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市高招辦要保證通信聯絡暢通。參加不同批次錄取的高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雙培計劃”、“外培計劃”和“農村專項計劃”招生執行本科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本科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一)錄取原則
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要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錄取規則,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
高校須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
(二)投檔規則
高校應結合在京招生計劃數及生源分布情況,在投檔正式開始前向市高招辦明確本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并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市高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順序志愿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投檔,第一志愿錄取結束后,若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再對未完成計劃進行第二志愿投檔錄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對同一科類批次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一次性投檔。本科平行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愿高校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劃余額的高校,分數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投檔條件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校招生計劃,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破叫型稒n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愿高校專業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會考成績符合要求且有計劃余額的高校專業,分數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同一專業投檔條件且計劃余額不足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理)、外語科目的成績,對單科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高校該專業招生計劃,單科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婆武浫〔扇「邥y招形式, 即招生高校根據各專業培養需求從會考備選科目中選定2或3門確定成績等級要求,會考備選科目為:歷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等8門,考生會考成績必須滿足所報專業要求方能投檔。
錄取過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數線上進行考生已填報志愿的錄取,如有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依次進行批次分數線上征集志愿錄取和降分征集志愿錄取。
(三)照顧對象的錄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臺灣省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3.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有關稱號、獎勵、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省級優秀學生;
(2)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項目限定為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項)并通過全市統一測試;
(3)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秩序冊、成績單冊);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含獲得以北京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的考生);
(5)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少數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該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5.下列考生,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2)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3)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4)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5)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6.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同時符合多項高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
各中學應將照顧對象名單于5月上旬開始在校園顯要位置進行不少于兩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將于5月下旬開始公示全市照顧對象名單。
(四)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六)錄取名單備案與發放錄取通知書
在京招生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市高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市高招辦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同時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后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有關省級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七)考生檔案
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忌娮訖n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錄取考生須向高校提供紙介質檔案,紙介質檔案包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和考生報名信息表、考生體格檢查表、照顧加分證明材料等考務檔案。各區(縣)高招辦負責組織報名單位進行組檔,考生紙介質檔案內容必須與電子檔案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八、特殊類型招生
特殊類型招生包括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高校自主選拔、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類型,這些類型招生均須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25號)文件執行。
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規定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3號)文件執行。
高水平藝術團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高校高水平藝術團在京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4號)文件執行。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5號)文件執行。
高職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2015年北京市高等職業教育自主招生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5〕4號)文件執行。
軍事院校、武警部隊院校以及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國防生招生按照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報考考生須參加由軍隊組織的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具體安排詳見《關于做好2015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的通知》。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高校或專業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的面試。
高校自主選拔、保送生、飛行員、運動訓練和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辦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九、信息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堅決落實信息公開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各區(縣)高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