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13-05-08 13:32:05湖北招生信息網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對象、條件及時間
1.符合下列條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從2013年開始,外省戶籍隨遷子女可以在我省申請報名參加高考,除符合以上3個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隨遷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階段教育的學籍,并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階段教育學習;二是隨遷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職業、在現居住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3.中等職業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中職生),報名參加普通高考或高職統考或技能高考時只能選其一項,不能兼報。報名參加高職統考必須具備省教育考試院頒發的中等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報名參加技能高考必須獲得相關專業(計算機類、電子類、機械類、建筑類、會計類、護理專業)技能操作考試D等及以上成績。參加高職統考的考生可以兼報藝術類專業。
4.少年班考生報考按照教育部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
5.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不符合報名條件的非湖北省常住戶口的人員。
(5)在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6)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報名時間
2013年我省普通高考繼續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分四個時段進行。第一時段:2012年11月18日至20日藝術類考生網上報名;第二時段: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普通文理、體育類和高職統考、技能高考考生網上報名。第三時段:2013年1月7日至10日,非藝術類考生網上報名。第四時段:20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符合條件的外省籍隨遷子女網上報名,從2014年開始,外省籍隨遷子女報名與我省戶籍高考考生同步。
二、考生檔案
7.建立考生紙介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試院、省招辦組織市(州)、縣(市、區)招辦和體檢機構等單位采集,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辦和中學建立。嚴禁在建立考生紙介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過程中弄虛作假。
8.電子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電子檔案要求真實、準確、完整,要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電子檔案中的報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寫或校對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9.省教育考試院負責采集報名、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省招辦負責采集體檢和志愿等信息。省招辦按規定的格式匯總、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電子檔案庫,并負責電子檔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紙介質檔案嚴格按省招辦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組建,保證考生紙介質檔案的完整、規范。考生紙介質檔案袋由省招辦統一印制。所有錄取新生的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辦密封蓋章,考生自帶到高校。各市(州)招辦要依據有關規定制定紙介質檔案的管理和發放辦法。全省發放錄取新生紙介質檔案的時間一般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體時間由各市(州)招辦確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3.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體檢于4月18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辦在5月10日前向省招辦報送體檢信息,省招辦接受考生專項復檢申請的時間為5月15日至30日。
體檢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省教育廳、省衛生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意見》(鄂教學〔2004〕4號)執行。體檢機構的主檢醫師和體檢醫師填寫各項體檢情況,不對考生體檢是否合格或是否專業受限做出結論。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