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樂學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3-06-03 15:40:44天津音樂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了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結合我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我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最重要依據。
第三條學院概況
一、學院名稱:天津音樂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
四、學院代碼:10072
五、學院地址:
天津音樂學院本院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57號
天津音樂學院南院地址:天津市河東區八緯路與十四經路交口
六、學院基本概況:
天津音樂學院建立于1958年。是在中央音樂學院由天津遷址北京,留下部分師生員工和設備的基礎上組建的。五十多年來,天津音樂學院培養了眾多的知名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和音樂理論家,在國內外有著相當高的知名度。
學院設音樂學系、作曲系、聲樂系、民樂系、管弦系、鍵盤系、音樂教育系、藝術管理系、現代音樂系、戲劇影視系和舞蹈系;還設有成人教育學院、附屬中等音樂學校、音樂研究所、學報編輯部和研究生部。2009年我院新增學前教育、舞蹈學兩個專業,2010年又新增了文化產業管理專業,現有八個本科專業三十多個專業方向面向國內外招收碩士研究生、本科生,現在校學生近三千人。附中的生源數量多、質量高,是學院最好的生源基地。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學院設立本科招生考試領導小組和本科招生考試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我院教務處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六條我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面向全國的分專業招生計劃。我院是教育部認定的31所獨立設置的藝術院校之一,不做分省計劃。我院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由其向社會公布;同時學院還將通過其他渠道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院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院招生委員會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根據專業考試成績和文化成績對各專業招生計劃進行調整。
第七條本科學費標準:8000-10000元/生/學年。住宿費標準:1000元/生/學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本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我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我院是教育部規定的自主劃定文化課錄取最低控制線的院校之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我院劃定的文化課錄取最低控制線投檔,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照顧政策加分。
第十條在文化課考試成績(總成績)達到我院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考生兼報志愿均達錄取標準,采取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考生只有參加我院組織的專業考試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報考我院,我院不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以及其它院校的專業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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