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3)
2013-05-22 15:23:39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
第五十四條考生如果符合上述多項照顧規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項。
第五十五條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應加強宣傳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等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所有考生。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愿的考生,應填寫《2013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并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學校錄取定向西藏就業考生時,僅依據考生志愿、還是依據志愿并參考上述申請表,由招生院校決定。定向就業分數線等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被錄取為定向就業生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注冊前與學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新生,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普通高校定向就業生錄取工作。普通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考生收取國家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六條普通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招辦核準,省招辦根據核準的考生名單打印錄取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后寄發錄取學校。各高校根據錄取名冊填寫新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后,直接寄發被錄取新生。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登錄“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進行核實確認。各校寄發錄取通知書時,應將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出。
第五十七條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繳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本人的紙質檔案和學校要求攜帶的其它材料。各普通高校要認真做好新生紙質檔案接收和資格審查工作,重點核查冒名頂替等嚴重作弊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新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并書面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五十八條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新生名單(含準考證號)在報到結束后20天之內報送陜西省招辦。
第九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五十九條各級招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省招辦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院校錄取最低分及位次、各錄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及照顧標準、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市、縣(區)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享受照顧政策類別、所參加的特殊類型招生測試相應項目等內容。
普通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第六十條省招辦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市、縣(區)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六十一條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開招生考試違規舉報信箱、電話及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地址,并按照國家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
第六十二條各市、縣(區)招辦,各普通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十三條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四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組織實施、紙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六十五條普通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行。
第十一章 招生經費
第六十六條市、縣(區)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六十七條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第十二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考生以欺詐手段,或者憑借招生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徇私舞弊而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錄取資格的,取消其當年考試及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普通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書面通知陜西省招辦。
第六十九條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中的各種違規作弊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
第七十條對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作弊行為,按照教育部規定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3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2〕44號)執行。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3年陜西省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3〕6號)執行。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按照《關于印發2013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招辦〔2012〕40號)執行。提前單獨招生備案錄取工作按教育部規定執行。公安院校、軍隊院校和國防生招生辦法另行通知。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由陜西省招辦負責解釋。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室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