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14)
2013-05-21 16:48:11教育部網站
十、招生管理職責
64.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并發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批各省(區、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6)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5.省(區、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6.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67.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受權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