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規定
2013-04-10 14:23:51寧夏教育考試院信息網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促進教育公平,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工作規范有序、公平公正,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具有寧夏戶籍且符合本規定相關報考條件的考生。非寧夏戶籍的考生,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規定(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3]8號)執行。自治區引進的參與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在寧大型企業員工子女考生,按照《在寧大型企業員工子女參加我區普通高考報考資格的若干規定》(寧招委[2011]5號)執行。
第三條考生須符合以下報考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身體健康。
(四)戶口和學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下同),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具有寧夏高中階段學籍并在寧夏學校完成規定的學制;
2、考生及其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6年,有合法穩定住所,考生高中階段在區外學校就讀,且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過出省就讀注冊手續;
3、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12年,具有寧夏小學、初中和高中階段學籍,并在寧夏學校完成規定的學制;
4、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2年,年齡在25周歲以上(含25周歲);
5、考生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是經組織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調入我區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或按寧黨發[2009]47號文件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具有寧夏高中階段學籍。(部隊調防干部子女,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6、考生父親或者母親來寧投資經商滿2年(截止日期按投資經商人員子女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經評估確認,近2年各種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近2年每年繳納各種稅金25萬元以上(含25萬元,截止日期按投資經商人員子女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考生本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2年,考生至少應屆高三學年在我區普通高中學校就讀并修滿一年學業,具有寧夏普通高中學籍,且學籍注冊須在高三學年10月30日前完成,符合寧夏普通高中畢業標準。按有關規定辦理過注冊手續;
考生父親或者母親來寧投資經商滿3年(截止日期按投資經商人員子女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經評估確認,近3年各種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或近3年每年繳納各種稅金15萬元以上(含15萬元,截止日期按投資經商人員子女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考生本人在寧夏有常住戶口滿3年,考生至少在我區普通高中學校就讀并修滿二年高中學業,具有寧夏普通高中學籍,且學籍注冊須在高二學年10月30日前完成,符合寧夏普通高中畢業標準。按有關規定辦理過注冊手續。
7、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具有寧夏高中階段學籍,并在寧夏高中學校修滿3年規定的年限教育,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規定的,可以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區內普通高等學校、第三批錄取的區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錄取的區外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8、考生在寧夏有常住戶口,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7款規定的,可以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第三批錄取的區內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錄取的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或專業。
第四條本規定中的注冊手續按照《在外省就讀高中的寧夏戶籍學生及來寧夏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參加普通高考注冊登記辦法》(見附件3)中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五條本規定從2014年普通高考報名起執行。《關于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考條件中有關戶口和學籍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寧招委[2004]01號)和《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條件中有關戶口和學籍的補充規定(試行)》(寧招委[2009]12號)同時廢止。
第六條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