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華學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07 16:51:15西安培華學院
西安培華學院2012年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下面為西安培華學院2012年招生章程詳細信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保證招生工作在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下順利進行。
第二條西安培華學院是國家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學院上級主管部門是陜西省教育廳。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西安培華學院;證書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證書;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國標代碼:11400
第三條西安培華學院簡介:
學校創建于1928年,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的西部十二省市區首家民辦本科普通高等學校,同時也是西部首家擁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民辦高校。現有高新與長安兩個校區,設有10個學院,開辦本、專科專業60余個,涵蓋財經、商貿、文學、藝術、法律、醫學、電子、信息、建筑等九大職業門類,形成了以經、管為主,文、法、理、工、醫等多種學科協調互補發展的模式。
第四條辦學地點:
西安市長安區培華南路(長安校區)郵編:710125
西安市高新區白沙路南段2號(高新校區)郵編:710065
第五條辦學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招生計劃
第六條西安培華學院2012年面向全國23個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招生5700人,其中本科3700人,高職(專科)2000人。具體招生專業、人數以各省(市、區)招生辦公布數據為準。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西安培華學院設立招生領導小組。招生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及高職(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通過填報志愿統一錄取,凡達到本省本科、專科(高職)錄取分數線且在第一志愿填報我校者優先錄取。考生一經錄取,由我校發給錄取通知書到校報到,經復審合格者正式注冊。如發現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將堅決予以清退。
第十條調檔比例:根據考生志愿,按招生計劃120%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投檔。
第十一條對考生的選考科目、單科成績均不作限定,外語類考生不再加試口語及聽力。
第十二條對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區照顧條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的考生我校予以認可。
第十三條我校所有專業均不設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所有專業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四條對于進檔考生,根據考生考試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順序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投檔,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第十五條學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六條藝術類考生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測試合格證或參加本省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考(聯考),藝術類專業錄取時不限制單科成績。在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達到規定分數線的條件下,按照考生的專業課考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若專業課成績相同,則根據文化課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廣告學專業除外)。
第十七條報考本校的考生須身體健康,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錄取后經學校體檢復查不合格者或體檢結果弄虛作假者,學校將報請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員會批準取消考生錄取資格。
第十八條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錄取結果將及時通過西安培華學院招生信息網面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我校嚴格執行2012年陜西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
第六章獎、貸學金及困難學生資助措施
第二十條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姜維之獎學金”、“培華獎學金”、“力學獎學金”及“社會實踐獎”等多項獎學、獎勵制度。同時貧困生可享受“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國家助學金”。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條招生部門聯系方式
西安市長安區培華南路(長安校區)郵編:710125
西安市高新區白沙路南段2號(高新校區)郵編:710065
咨詢電話:029—85680000網址:www.peihua.cn
E-mail:zhaoban@peihua.cn傳真:029—85680001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西安培華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